关于春节期间防范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2024-02-0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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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春节期间防范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岁末年初,正值万家团聚之际,也是非法集资活动高发频发期,部分违法犯罪分子假借“养老”“涉农”“解债”“科技创新”“绿色转型”“一带一路”“乡村振兴”“元宇宙”“NFT”“虚拟货币”“数字藏品”“市政债”等名目,承诺高利息、高回报、低风险,利用各种手段进行非法集资。为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切身权益,特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认清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 非法性: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

2. 利诱性: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

3. 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了解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

1.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2.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3.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三、增强防范非法集资风险意识

1.保持理性思考,防范诱惑陷阱。非法集资往往以承诺高额利息回报,编造虚假项目,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等手段,引诱群众参与集资。对此,广大群众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理性对待所谓“钱生钱”“躺赚”诱惑,坚持理性分析和思考,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要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

2.参与非法集资,财产损失自担。非法集资是违法犯罪行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组织非法集资必受法律严惩。

3.提高风险意识,远离非法集资。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不得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为了家庭幸福和财产安全,建议选择合法合规理财渠道,谨防非法集资陷阱,莫因高息诱惑或碍于亲朋情面成为非法集资的牺牲品,给家庭和财产带来巨大损失。

四、积极举报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线索  

如您发现身边有非法集资的行为,请及时收集和保存广告宣传资料、推介会录音录像、合同协议、转账凭证等证据,主动向公安机关或当地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提交证据或线索,相关部门在核查举报属实后,将依法予以奖励。
    

处非办举报电话:0768-5815696

潮州市潮安区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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