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潮州市潮安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2023-04-2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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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万峰林场、农业企业:

根据《潮州市潮安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安农规〔2022〕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开展2023年潮州市潮安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潮安区农业龙头企业是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业相关服务性等涉农产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区政府批准认定的农业企业。我区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及标准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有关工作要求,涉及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申报企业,是否使用国家或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将作为重要评价条件。

二、申报数量

凡符合申报认定标准的企业均可申报,各镇(场)推荐的申报认定企业数量不予限制。

三、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由各镇(场)推荐上报,具体程序如下:

企业向所在地的镇(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各镇(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由各镇(场)推荐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对于存在违法记录且尚未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得推荐申报。

四、申报时间及材料

各镇(场)将申报企业的以下纸质材料于5月底前一式3份(同时报送PDF版材料)报送我局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股,逾期将不予受理。

1.潮州市潮安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申报企业填写),详见附件1(具体数据以2022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2.企业二年内(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依法纳税情况、有无重大涉税违法问题的说明;

3.企业2021和2022年度无拖欠职工工资、未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说明;

4.企业征信情况或银行信用评级情况;

5.生产基地(加工基地、交易场所)的产权证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加工、贮藏保鲜等设施照片;

6.企业提供与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经纪人、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合同、协议复印件。2021和2022年企业带动农户数量及带动农户增收情况说明(企业与镇农业农村部门联系,请镇农业农村部门提供);

7.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8.表明企业及产品竞争力情况属实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办法》附件1中的相关内容);

9.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专题介绍材料(约1500字);

10.国家或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使用截图,需体现本企业产品已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

1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2)。

以上所有材料按顺序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装订成册(要有材料目录和页码)。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五、申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镇(场)要把培育发展农业龙头企业作为推动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的重要工作来抓,精心组织好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及时通知相关企业做好申报工作。要加强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按时按质报送相关材料。

(二)严格把关。各镇(场)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把握新《办法》的条件标准要求,帮助企业完善相关材料,严格把关,确保推荐企业质量。

(三)杜绝虚假。申报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经查实如有虚假、伪造行为,根据《办法》规定4年内不得申报,并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联系人:李奔,联系电话:2290398  邮箱:canyjgg@163.com

 

附件:1.潮州市潮安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格式)

           3.关于印发《潮州市潮安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农规〔2022〕1号)

 

潮州市潮安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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