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凤塘镇蔡某良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被行政处罚的通报

2022-08-3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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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8月15日,潮安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持证依法对潮州威龙燃气有限公司潮安凤塘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蔡某良驾驶粤UT8113轻型厢式货车运载6个大瓶、2个小瓶的液化石油气和6个空瓶,准备从州威龙燃气有限公司潮安凤塘分公司运往枫溪区。经调查,蔡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且该趟运输没有收取运费。

       蔡某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2.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的规定,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的规定,潮安区交通运输局于2022年8月23日对蔡某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修正)于2022年5月1日实施,其中二十四规定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必须按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方可进行运输经营,请辖区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和个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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