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彩塘镇某加油站用于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被行政处罚的通报

2022-09-1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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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8 月 4 日下午,潮安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某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该加油站正在进行翻新改建,且更换了加油站的三个油罐。经初步调查,该加油站因整体设施老旧,于2022年7月对加油站进行全面翻新改建,主要是拆除加油棚及办公楼进行重建,以及对油罐进行更换。经调查,该加油站改建项目有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但未按照规定报经潮州市应急管理局审查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该加油站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的规定,潮安区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9月7日对该加油站处人民币 100000 元(壹拾万元)罚款,对该加油站的直接责任人处人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9月1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2、安全设施设计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3、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4、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只有做到上述几项,才能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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