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安区金石镇潮州市潮安区华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23”亡人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03-2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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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8月23日16时49分,潮汕公路金石辜厝路段发生一宗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

  经交警部门初步调查:涉事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经查证:涉事车辆所有人是潮州市潮安区华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两年内累计发生4起以上死亡责任事故,符合《潮州市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中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  事故调查的情况,交警部门遂于2023年9月27日提请交通事故发生地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开展深度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潮州市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区政府批准,2023年10月9日,我区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总工会、区司法局、彩塘镇人民政府、金石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潮安区金石镇潮州市潮安区华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23”亡人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政府督查室派员参加,着手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紧紧围绕“人、车、路、管理、监管”等关键要素,不断充实加强调查力量,注重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运用科学手段分析论证,认真负责查清事故情况,坚持调查和整改并重。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8月23日16时49分左右,韦现祥驾驶粤UU205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潮汕公路自北往南行驶至潮安区潮汕公路辜厝路段时往右侧车道变道,适遇杨锦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潮汕公路自北往南行驶至该处,双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杨锦城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1、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于2023年08月23日16时55分接到潮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转来警情,接报后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处警民警于17时07分到达事故现场,120急救中心指派的救护车也同时到达事故现场,经医生现场诊断,事故当事人杨锦城在发生事故时当场死亡。至18时左右,事故现场勘验处置完毕,事故死者尸体移交殡仪馆。

  2、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交警大队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开展工作,召集相关人员到场调研,排除隐患。交警部门第一时间联系事故当事人家属,并成立工作小组对接死者家属,及时安抚家属情绪并应对家属诉求。

  经调查取证后,交警部门于2023年9月16日做出事故认定,并及时对韦现祥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2023年9月20日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对犯罪嫌疑人韦现祥采取刑事拘留。

  经调查取证后,交警部门于9月16日做出事故认定,并及时对韦现祥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2023年9月20日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对犯罪嫌疑人韦现祥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事后交警部门协调潮州市潮安区华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付杨锦城丧葬费用及部分赔偿款十五万元,目前杨锦城尸体已火化,双方正在与保险公司沟通赔偿问题。

  3、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反应迅速,及时赶赴现场,迅速组织应急处置,尽最大努力把事故的伤亡和损失降到最低,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衍生事故,无造成不良舆论影响;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当场死亡,摩托车轻微受损,目前潮州市潮安区华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付杨锦城丧葬费用及部分赔偿款十五万元,目前杨锦城尸体已火化,但双方的赔偿问题仍在沟通中,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有关规定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80万元。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甲车,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牌号:粤UU2055,车辆型号SY5255GJB1D,车辆识别代号LFCDHA5P6H1001604,发动机号1617C031619,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04月07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4月,车辆实际所有人为潮州市潮安区华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辆投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10520003902008088819,商业保险保险单号:10498003901753907902。该车辆在发生事故前近两年有一条道路交通违法记录,2022年12月12日因驾驶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被处以警告。潮州正度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潮安分公司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显示,该车辆的一轴制动率、二轴制动不平衡率、二轴加载制动率、二轴加载制动不平衡率、整车制动率、驻车制动率不合格。

  2、乙车,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码LP5PCJLY350100349,所有人为本次事故中的死者杨锦城。

  (二)肇事司机情况

  韦现祥,男,1981年11月03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柳江县流山镇流山村近当屯116号,职业:司机,准驾车型:B2E。韦现祥在发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前近三年有三条道路交通违法记录,2021年5月12日因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被处罚款2000元违法记分6分;2022年5月19日因驾驶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被处罚款150元违法记分3分;2022年6月23日因违反规定停车被处罚款150元。

  (三)死者情况

  杨锦城,男,1982年0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所城镇,生前居住在彩塘镇宏安一村,无牌号二轮摩托车驾驶员。

  (四)有关技术检验情况

  事故发生后,甲车驾驶员韦现祥经血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材中未检出乙醇成分。经现场尿液检测,吗啡检测呈阴性、甲基安非他明检测呈阴性、氯胺酮呈阴性、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呈阴性、四氢大麻酚酸呈阴性、可卡因呈阴性。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为潮州市潮安区潮汕公路金石镇辜厝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北往潮州市,南往汕头市,普通路段,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天气晴,视线良好。

  (六)涉事企业经营活动情况

  潮州市潮安区华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沈文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3282365584C,成立日期:1995年09月12日,注册地址: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华二新沟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梁简支梁产品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建筑砌块制造;建筑砌块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石加工;建筑材料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注册有分公司:潮州市潮安区华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建商砼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3MA55PBG84D,成立日期:2014年12月02日,注册地位:潮州市潮安区沙溪农场高速公路以东,法定代表人:许金松,经营范围:生产、加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制品,新型混凝土墙体材料,建筑石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经调查,该公司日常以潮州市潮安区华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外经营,主要从事建筑施工及混凝土生产,日常主要经营地址在彩塘镇华二新沟桥,混凝土生产、经营在沙溪分点,日常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及司机均在沙溪镇生产生活。该公司于2023年07月24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粤交运管许可潮字445100050227,事故发生时该公司有重型特殊结构货车82辆,已办理《道路运输证》1辆(粤UU1138),两年内累计发生4起亡人责任事故,共4人死亡。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韦现祥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且疏忽大意,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本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2、杨锦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没有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且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本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二)间接原因

  1.潮州市潮安区华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一是该公司存在教育培训不到位情况。该公司按照培训计划,应对司机每月进行教育培训,经检查,该公司对司机的教育培训未按照培训计划进行,未实现全员培训,部分司机缺席也未进行补课;同时该公司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体现在口头上的要求,交通安全意识没能真正入心入脑,驾驶员对驾驶安全重视不够,认识不足,存在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是造成近年来事故多发的间接原因。二是该公司是应急演练不到位。该公司应急演练都是针对公司混凝土站员工,没有对司机进行演练,相关演练也没有签名表,存在没有针对生产经营实际进行演练情况。

  2.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车辆企业安全监管不到位。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的规定,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属于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混凝土生产经营企业要从事混凝土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办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聘用的驾驶员需取得《从业资格证》,该规定自2022年9月26日起施行,2023年6月19日,市交通运输局下发《关于规范混凝土搅拌车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通知》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同日转发该文件,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才于6月21日下发《通知》给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至2023年7月24日,潮安区交通运输局核准潮州市潮安区华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潮字445100050227号),且只备案了其中一辆混凝土搅拌车,潮安区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股履行道路运输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且事故发生时潮州市潮安区华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混凝土搅拌车82辆,规模较大,而区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股没有按照规定将该公司列入监管范围,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缺位。

  3.潮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混凝土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监管不力。潮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在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上仍未到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管理股履行混凝土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业监管,日常对该公司的监管流于形式:一是对该公司的检查流于形式,近一年来下发的三份整改通知书,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下发的整改通知书外,另外两份都是以要求的形式下发,检查中未及时发现该公司对员工特别是对司机的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方面存在不到位情况;该公司两年来连续发生多起亡人道路交通事故,未对该公司提醒、约谈等教育形式,也未下达过正式的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二是未及时发现并督促该单位向交通运输部门申办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对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缺位。

  4.交警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不到位。一是交警部门与交运、住建部门沟通联系不足,未能及时通报事故情况;同时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方面不够深入,造成部分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淡薄。二是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金石中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在日常管理上未能科学安排警力,加大宣传劝导力度,加强巡逻监控措施,在开展打击违法犯罪特别是加强对潮安区华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方面还存在不足。

  5.相关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

  (1)彩塘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潮州市潮安区华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建筑施工及混凝土生产经营,公司总办公地点在彩塘镇,彩塘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对辖区企业的指导检查存在不足,未及时发现该公司在教育培训等方面的不足,对企业连续发生道路亡人事故也未落实相关防范措施,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方面也存在不到位情况;

  (2)沙溪镇人民政府对辖区企业监管不到位。潮州市潮安区华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生产经营主要地点在沙溪农场高速公路以东,日常有149人、82辆重型结构货车在该地点生产经营,其中司机85人,沙溪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在对辖区企业的安全宣传、检查、指导上存在不足,未及时发现该公司在教育培训等方面的不足,对企业连续发生道路亡人事故也未落实相关防范措施。

  (3)金石镇人民政府日常宣传劝导不到位。事故发生地在潮汕公路金石路段,今年来金石辖区发生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3起,其中亡人事故1起,金石镇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劝导工作方面还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潮安区金石镇潮州市潮安区华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23”亡人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类别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调查》(GA/T1082-2013)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认定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主要教训

  1.驾驶员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事故涉及车辆双方驾驶员均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韦现祥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且疏忽大意,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杨锦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没有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且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存在盲区

  潮安区交通运输局作为道路运输行业主管部门,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混凝土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业监管部门,对共同负有监管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监管执法力度不够;同时,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发生多起事故后,没有将相关情况通报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形成监管合力,造成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不够落实。

  3.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震慑力不足

  今年来,我区持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交通安全整治提升年”行动,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但我区的事故仍然多发频发,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同比大幅度上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成效不显著,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震慑力不足。

  4.属地政府日常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扎实

  彩塘镇、沙溪镇人民政府对辖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方面还存在不足,在开展监督检查、安全宣传方面仍存在不足,造成事故连续发生。金石镇人民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方面还存在不足,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劝导,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全面降低道路交通安全风险方面存在不足。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韦现祥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且疏忽大意,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本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2、杨锦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没有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且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本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韦现祥,肇事重型结构货车粤UU2055驾驶员,韦现祥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导致事故发生,涉嫌交通肇事罪,2023年9月20日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对犯罪嫌疑人韦现祥采取刑事拘留,目前案件仍在办理中。

  (二)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杨锦城,无牌号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没有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三)行政处罚建议

  潮州市潮安区华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潮州市潮安区华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

  (四)问责建议

  1.建议责成潮州市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潮安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混凝土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2.建议责成潮州市潮安区交通运输局向潮安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运输领域安全管理工作。

  3.建议责成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向潮安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建议责成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人民政府向潮安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5.建议责成潮州市潮安区沙溪镇人民政府向潮安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6.建议由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约谈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管理股的负责同志。

  7.建议由潮安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同志约谈潮安区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股的负责同志。

  8.建议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主要负责同志约谈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金石中队主要负责同志。

  9.建议由潮安区彩塘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负责住建线条的潮安区彩塘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的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10.建议由潮安区沙溪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负责住建线条的潮安区沙溪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的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11.要求金石镇人民政府加强道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认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劝导,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全面降低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事故调查组。

  12.建议责成潮安区华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员工进行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潮安区潮汕公路金石路段潮州市潮安区华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23”亡人交通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较大损失,教训十分深刻,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并汲取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坚决杜绝同类事故发生。

  (一)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认真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对专项作业车辆的监管和整治打击力度。公安等部门要采取联合执法、定点检查和流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加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路面管控,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形成严管、严查、严惩的态势,确保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交警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加强路面巡查管控,加大对违法车辆的整治和打击力度,预防交通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执行到位。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符合《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条件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增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生动力。

  (三)进一步深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切实加强道路隐患排查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要全面摸排城乡结合部道路安全隐患,摸清道路安全隐患底数和道路性质、监管主体,加快道路隐患治理。整治过程中,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通过多种途径将隐患信息对外进行公布,提前在路面增设警示标志,完善道路标志标线和交通防护设施,加大路面巡逻管控力度,严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同时,潮安区公路事务中心要主动协调住建、交通、公安等部门及沿路属地政府对粤东城际铁路、污水管网、燃气管网工程施工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有效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营造平安、畅通、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四)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多渠道、多角度、多形式、全方位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特别是公安部门要加强与交通、住建、教育、应急、公路事务中心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切实从根本上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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