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潮安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3-02-1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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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潮安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的制定说明

《潮安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经2013年度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3年3月20日以区政府文件印发。经评估,其有效期延长2027年12月31日。

二、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所称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指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用承担本市村级动物防疫任务的人员。村级动物防疫员性质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提供者,不占用编制,其工作任务、服务范围及服务期限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二)村级动物防疫员需具备的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责任心强,热爱动物防疫工作;2.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从事畜牧兽医工作2年以上并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3.熟悉本地畜禽养殖情况,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具备一定的动物饲养和动物防疫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4.身体健康,年龄在20—60周岁之间,特殊情况年龄可适当放宽;5.经县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三)村级动物防疫员主要职责:1.负责做好服务范围内散养畜禽的强制免疫注射工作,对免疫动物进行登记造册,并按规定加施免疫标识。2.负责服务范围疫情普查和报告工作。3.负责服务范围的畜禽统计工作,建立养殖档案,掌握畜禽的存、出栏动态,按要求上报有关统计表。4.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服从县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配,协助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扑杀工作。5.负责宣传有关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和防疫知识,推广畜禽科学饲养和疫病防控实用技术。6.完成当地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布置的其它动物防疫工作。

(四)村级动物防疫员实行聘用制,聘用期3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原则上村级动物防疫员在所在镇(场)常住人口中选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优先招聘在基层长期从事畜牧兽医工作的人员。

(五)村级动物防疫员服务费标准:每名防疫员每年财政补助不低于县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补助资金除中央、省和市补助外,县财政每年对每名村级防疫员补助1200元,不足部分由镇(场)财政负责补足。

服务费每年分二次(年中、年终)拨付。在半年、年终检查后,对完成工作任务的,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市、县补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于每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直接划入村级动物防疫员个人账户;中央和省补助资金按上级有关规定核拨。

(六)村级动物防疫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委托关系:

1.无故不参加培训学习,或考试考核不合格的;2.因病、伤、残等无法继续从事动物防疫工作的;3.擅自离岗的;4.不服从统一调配的;5.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弄虚作假的;6.一年内不能按时、按规定完成计划免疫工作任务的;7.其它原因不能胜任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的。


政府文件:印发《潮安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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