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潮州市潮安区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3-02-1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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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潮州市潮安区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的制定说明

《潮州市潮安区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经2018年区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9月29日以区政府文件印发,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经评估,其有效期延长2026年12月31日。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分别是总则、总部企业认定范围及标准、总部企业认定程序、总部企业的管理与调整、附则,共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社会公示、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

(二)总部企业认定范围及标准。本办法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区登记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下属企业)行使投资、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独立企业法人机构。

下属企业是指由总部企业全资或控股并拥有其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实际控制权的公司或分支机构。我区现有企业和新设立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我区企业符合以下条款之一的,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1.上一年度被认定为潮安区“四梁八柱”企业。2.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实缴资本,下同。其中:房地产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2亿元;建筑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上年度纳税额(缴入区级库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额合计,以上税种不含免抵调库税额、代扣代缴代征税额,企业所得税不含企业出售其所持上市公司限售股缴纳的税款,下同)不低于500万元的新引进企业。

出资人在我区投资一家或以上独立法人企业,该出资人申请总部企业认定时,其所有全资控股的企业缴入我区地方库的纳税额可以合并计算。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承诺10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本区,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其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否则,应退还因被认定为总部企业所获得的扶持资金。

(三)总部企业认定程序。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部门)提交材料,并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区工科局负责内资和外商(含港、澳、台)企业总部企业认定的受理审核工作;区住建局负责建筑、房地产企业总部企业认定的受理审核工作;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金融类企业总部企业认定的受理审核工作。区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名单后,提交区总部经济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最后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经审定通过的总部企业名单应在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公众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总部企业名单,报请区政府批准认定。经区政府批准认定的总部企业名单,由区政府向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授予证书,并以公告形式在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公众网等媒体上刊发;区政府不予批准的,由原审核部门书面答复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总部企业认定每年统一组织申报一次。

(四)总部企业的管理与调整。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以享受《意见》中对总部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各行业主管部门每5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

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经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经区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同意,并报区政府批准,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同时以公告形式在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公众网等媒体上刊发,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为外币时,以企业申请认定时现行外汇平均率为基准折算为人民币。



政府文件:关于印发《潮州市潮安区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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