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潮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4-03-2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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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与意义

2011年,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粤发改投资〔2011〕1192号),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4〕2129号)、2019年国务院印发的《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六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今年来市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项目造价、质量管控改革工作”,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城综局和市政府项目建设中心到深圳市光明区和福田区学习调研。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工程项目造价、质量管控改革”专题会精神,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于2023年9月16日印发了《潮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潮发改规〔2023〕1号)。

为加强和改进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不断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建设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后评价行为,根据区府办批示,我局牵头各镇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按照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潮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潮发改规〔2023〕1号)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落实。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12号),参考《关于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粤发改投资〔2011〕1192号)、《潮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潮发改规〔2023〕1号)、《潮州市潮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安府规〔202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了《潮州市潮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1、《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12号);

2、《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4〕2129号);

3、《关于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粤发改投资〔2011〕1192号);

4、《潮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潮发改规〔2023〕1号);

5、《潮州市潮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安府规〔2020〕2号)。

三、主要框架和内容

《办法》共设置六章,包含总则、职责分工、后评价工作程序、后评价工作管理、后评价成果应用和附则。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制订依据、办法适用范围、概念定义、原则和后评价内容。

第二章:职责分工,共4条。主要是明确发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职责。

第三章:后评价工作程序,共6条。主要是:制定工作计划、选择项目、项目单位开展自我评价、评价机构的遴选及评价工作的实施。

第四章:后评价工作管理,共3条。主要是明确项目单位的职责、工作要求,明确后评价实施机构职业道德要求和相关惩处,明确“谁委托,谁出资”的基本原则。

第五章:后评价成果应用,共4条。主要是明确项目后评价成果作为政府投资决策和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附则,共2条。对《办法》施行时间和施行范围作出规定。

四、解读形式

本解读材料与《办法》同步在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发布。


2024年3月11日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潮州市潮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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