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枫溪镇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2023-12-2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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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枫溪实行

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安府〔2023〕96号


为推动落实枫溪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和《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潮安区枫溪镇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潮府告〔2023〕7号)等规定,现就枫溪镇人民政府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枫溪镇人民政府以自身名义行使相关行政执法职权,实施《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潮安区枫溪镇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潮府告〔2023〕7号)(下称潮州市《公告》)附件的242项行政执法职权事项。

二、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枫溪镇人民政府一并实施。

三、枫溪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对潮州市《公告》附件确定的242项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全部予以认领。

四、枫溪镇人民政府以其自身名义行使相应的事项职权前,市直或区直行政执法部门已受理或立案办理的,由原受理或立案办理的市、区直行政执法部门继续办理。

五、相关区级行政执法职权调整由枫溪镇人民政府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区直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枫溪镇人民政府与区直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区直行政执法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枫溪镇综合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指导枫溪镇解决执法专业性问题。

六、枫溪镇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从事执法活动,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使用“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执法。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枫溪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调整由潮安区枫溪镇人民政府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职权事项目录


2023年12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