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潮州市潮安区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2019-01-07
来源: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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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府规〔2018〕6号


关于印发《潮州市潮安区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万峰林场,区府直属各单位:

《潮州市潮安区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已经2018年区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1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人民团体,上级驻潮安各单位。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日印发







潮州市潮安区总部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参照《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潮府[2017]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社会公示、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

第二章总部企业认定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区登记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下属企业)行使投资、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独立企业法人机构。

下属企业是指由总部企业全资或控股并拥有其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实际控制权的公司或分支机构。

我区现有企业和新设立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第四条  我区企业符合以下条款之一的,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一) 上一年度被认定为潮安区“四梁八柱”企业。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实缴资本,下同。其中:房地产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2亿元;建筑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上年度纳税额(缴入区级库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额合计,以上税种不含免抵调库税额、代扣代缴代征税额,企业所得税不含企业出售其所持上市公司限售股缴纳的税款,下同)不低于500万元的新引进企业。

第五条  出资人在我区投资一家或以上独立法人企业,该出资人申请总部企业认定时,其所有全资控股的企业缴入我区地方库的纳税额可以合并计算。该出资人所有全资控股企业应共同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其中一家本区企业作为其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及申请总部扶持资金的代表企业,并提供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由同一出资人全资控股的验资报告,承诺其他企业不再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和申报总部企业扶持资金。

上述独立法人企业各自独立申请我区总部企业认定并获得认定的,其享受的总部企业扶持资金也相应地单独考核计算。

上述企业申报方式一经选定,5年内不得改变考核口径。

第六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承诺10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本区,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其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否则,应退还因被认定为总部企业所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三章总部企业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并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总部企业认定每年统一组织申报一次。

区经科局负责内资和外商(含港、澳、台)企业总部企业认定的受理审核工作;区住建局负责建筑、房地产企业总部企业认定的受理审核工作;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金融类企业总部企业认定的受理审核工作。

第八条  企业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潮州市潮安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本企业营业执照,金融企业还应提交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收复印件,提交原件供核验);

(三)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本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

(四)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第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并连同拟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名单报送区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区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名单汇总后,提交区总部经济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经审定通过的总部企业名单应在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公众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未获通过的,由原审核部门书面答复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总部企业名单,报请区政府批准认定。经区政府批准认定的总部企业名单,由区政府向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授予证书,并以公告形式在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公众网等媒体上刊发;区政府不予批准的,由原审核部门书面答复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总部企业的管理与调整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以享受《意见》中对总部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每5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并将有关复核情况报送区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报区总部经济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经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经区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同意,并报区政府批准,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同时以公告形式在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公众网等媒体上刊发,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或减资、主营项目变动、迁移、合并分立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及区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区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并根据总部企业调整事项情形,分别作出处理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应真实可靠。经核实属提供虚假材料的,两年内不得再申请总部企业资格认定;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收回其总部企业认定证书,责令其全额退回所得的总部企业扶持资金,同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对外公告;情节严重和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为外币时,以企业申请认定时现行外汇平均率为基准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关于《潮州市潮安区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