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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潮安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5103MB2D07195R/2024-00376 分类:
发布机构: 潮安区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4-07-18
名称: 潮州市潮安区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文号: 安府〔2024〕46号 发布日期: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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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潮安区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13  浏览次数:-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潮州市潮安区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20)〔2024〕26号)、《潮州市自然资源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潮州市潮安区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的通知》(潮自然资管制〔2024〕29号)文件规定,同意我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8.7620公顷(其中耕地8.2053公顷)和未利用地0.078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0071公顷;同意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0.311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不征收为国有;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0041公顷(其中耕地0.002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其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潮州市潮安区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沙溪镇前陇一经济联合社、浮洋镇乐桥、花宫经济联合社、金石镇湖美经济联合社。


三、征收土地面积:沙溪镇前陇一经济联合社15.3505公顷(其中留用地2.0022公顷不作补偿)、浮洋镇乐桥经济联合社0.1293公顷(其中留用地0.0118公顷不作补偿)、浮洋镇花宫经济联合社0.2481公顷、金石镇湖美经济联合社3.4313公顷(其中留用地0.3119公顷只转不征,不作补偿),以上集体土地面积合计19.1592公顷(其中18.8473公顷征为国有,0.3119公顷不征为国有)。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小计(万元)

万元/公顷

小计(万元)

耕地

6.2031

141

874.6371

18

111.6558

2.0022

留用地不作补偿

林地

0.2567

141

36.1947

18

4.6206

园地

0.3539

141

49.8999

18

6.3702

0.3098

留用地不作补偿

草地

4.3761

141

617.0301

18

78.7698

0.0092

留用地不作补偿

其他农用地

5.5582

141

783.7062

18

100.0476

0.0047

留用地不作补偿

建设用地

0.0071

141

1.0011

18

0.1278

未利用地

0.0782

141

11.0262

18

1.4076

合计

19.1592


2373.4953


302.9994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该批次用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411.7233万元。其中沙溪镇前陇一经济联合社按“粤府办〔2010〕41号文”规定计提养老保障费用,确定征地后有369人纳入养老保障范围,需计提养老保障费用332.1万元。浮洋镇花宫、乐桥经济联合社、金石镇湖美经济联合社按“粤府办〔2021〕22号”文规定计提社保资金,按潮安区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8.462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实际征收3.485公顷(折合52.275亩)(被征收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不计提征地社保费),需计提费用79.6233万元。上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411.7233万元已经存入“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

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办法:在征地时给予一次性补助,由沙溪镇前陇一经济联合社、浮洋镇乐桥、花宫经济联合社、金石镇湖美经济联合社自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潮州市潮安区沙溪镇、浮洋镇、金石镇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沙溪镇前陇一经济联合社

2024年7月18日至2024年7月31日

潮州市潮安区沙溪镇政府

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14日

浮洋镇乐桥、花宫经济联合社

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政府

金石镇湖美经济联合社

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政府

六、凡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潮州市潮安区自然资源局提出。

九、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利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即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20)〔2024〕26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