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潮州市潮安区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20)〔2024〕26号)、《潮州市自然资源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潮州市潮安区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的通知》(潮自然资管制〔2024〕29号)文件规定,同意我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8.7620公顷(其中耕地8.2053公顷)和未利用地0.078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0071公顷;同意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0.311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不征收为国有;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0041公顷(其中耕地0.002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其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潮州市潮安区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沙溪镇前陇一经济联合社、浮洋镇乐桥、花宫经济联合社、金石镇湖美经济联合社。
三、征收土地面积:沙溪镇前陇一经济联合社15.3505公顷(其中留用地2.0022公顷不作补偿)、浮洋镇乐桥经济联合社0.1293公顷(其中留用地0.0118公顷不作补偿)、浮洋镇花宫经济联合社0.2481公顷、金石镇湖美经济联合社3.4313公顷(其中留用地0.3119公顷只转不征,不作补偿),以上集体土地面积合计19.1592公顷(其中18.8473公顷征为国有,0.3119公顷不征为国有)。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该批次用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411.7233万元。其中沙溪镇前陇一经济联合社按“粤府办〔2010〕41号文”规定计提养老保障费用,确定征地后有369人纳入养老保障范围,需计提养老保障费用332.1万元。浮洋镇花宫、乐桥经济联合社、金石镇湖美经济联合社按“粤府办〔2021〕22号”文规定计提社保资金,按潮安区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8.462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实际征收3.485公顷(折合52.275亩)(被征收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不计提征地社保费),需计提费用79.6233万元。上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411.7233万元已经存入“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
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办法:在征地时给予一次性补助,由沙溪镇前陇一经济联合社、浮洋镇乐桥、花宫经济联合社、金石镇湖美经济联合社自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潮州市潮安区沙溪镇、浮洋镇、金石镇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凡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潮州市潮安区自然资源局提出。
九、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利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即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20)〔2024〕26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