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潮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10-2020 年)预留规模落实方案(潮安大岭山污水处理厂,第三自来水厂项目)
潮州市潮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 年)预留规模落实方案
(潮安大岭山污水处理厂,第三自来水厂项目)的公告
为落实潮安大岭山污水处理厂、第三自来水厂项目用地需求,现已编制完成《潮州市潮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 年)预留规模落实方案(潮安大岭山污水处理厂,第三自来水厂项目)(下称“方案”)(编号:44510320200011)》,于2020年10月30日经潮州市潮安区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方案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8〕64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推进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划﹝2020﹞194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166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将该《方案》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使用预留规模的原因
潮安大岭山污水处理厂、第三自来水厂项目规划位于登塘镇林妈陂一村、登塘村,项目的建设将促进潮安区大岭山产业园环境、经济和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把园区建设成为粤东智能专业“融湾”平台和潮州产城融合示范园区,切实加强水环境治理设施和城镇供水设施配套,优化区域水环境和保障居民用水安全。潮安大岭山污水处理厂、第三自来水厂项目是建设产业园必须配套的市政设施,既是满足园区给排水的需要,也是园区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根据《潮州市潮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下称“《规划》”),项目范围内共有12.8004公顷不属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与《规划》不相符。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强自然资源保障服务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0〕6 号):“参照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优先保障重要民生和脱贫攻坚项目”。潮安大岭山污水处理厂、第三自来水厂项目均属于重要民生项目,符合使用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情形。根据《潮州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分解下达省自然资源厅预下达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通知》(潮自然资通〔2020〕35号)及《关于登塘镇使用预下达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府办函〔2020〕473号),潮州市预下达规模分解到潮安区共1275亩(85公顷),本项目使用该部分预下达规模,以保障项目的用地需求。
二、预留规模落实情况
本次规模落实地块位于登塘镇林妈陂一村、登塘村,用地总面积12.8004公顷,共涉及1个地块。落实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包括农用地中的其他农用地(坑塘水面0.7111公顷)、园地(果园9.2978公顷)、林地(有林地2.7914公顷)、建设用地(村庄0.0001公顷)。规模落实后规划地类调整为规划城乡建设用地。
落实地块不占用《规划》划定的禁止建设区,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栖息地、水源保护区核心区、蓄滞洪区等相关区域;项目建设区位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主要地质灾害类型为滑坡,自然资源部门在日后建设过程中告知建设单位做好相关防护工作。
三、主要调控指标变化情况
1.建设用地规模
本项目使用潮州市预下达潮安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12.8004公顷。使用后,规划期末潮安区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面积增加12.8004公顷。
2.耕地保有量
本次预留规模落实地块不涉及占用现状纯耕地,涉及可调整地类3.3382公顷,减少的可调整地类将由区耕地储备指标或易地购买指标等方式解决,以确保规划期内潮安区耕地保护目标的落实。规模落实后潮安区的耕地保有量指标保持不变。
3.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本次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落实地块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模落实后潮安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指标均保持不变。
附件:
附件1:潮安区登塘镇落实地块土地利用规划图(落实前).jpg
附件2:潮安区登塘镇落实地块土地利用规划图(落实后).jpg
潮州市潮安区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