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潮州市潮安区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潮州市潮安区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
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万峰林场,开发区,区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区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根据潮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潮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潮州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修订)》(潮工信规[2019]1号)和潮州市湖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潮安区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设立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府办[2017]111号)要求,经潮州市潮安区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潮州市潮安区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向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反映。
潮州市潮安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潮州市潮安区财政局
2021年2月3日
《潮州市潮安区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省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5〕66号)文件精神,加强对潮安区中小微企业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上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中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潮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潮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潮州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修订)》(潮工信规[2019]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潮州市潮安区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区财政安排资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构成风险补偿基金,专门用于对合作银行为我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按本办法贷款后产生的风险损失按规定给予一定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基金以专户存放于银行,该账户为基金专用账户,仅作为基金存放及代偿支出专用账户。基金孳生的利息滚存增加本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是指由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对基金日常运行的执行管理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贷款对象,是指由各镇(场)、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经审查通过后进入基金贷款入库企业,重点支持列入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
第六条 区政府承诺对合作银行为基金贷款入库企业提供的贷款提供风险补偿,合作银行承诺按基金的10倍放大对我区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区政府成立“潮州市潮安区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作为基金运作的管理机构。基金委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兼任主任,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主要负责人为副主任,成员由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工作局、人行潮安营业部、区税务局等工作部门负责人组成。
基金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设在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作为基金运作的协调管理机构,负责基金委的日常运作。
基金委的主要职责:
(一)确定、变更和解除基金合作银行;
(二)提出完善基金管理办法的建议及日常工作规范;
(三)审议合作银行利用基金的贷款年度业务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核上报基金补充资金方案,变更基金规模;
(五)核准基金的划拨;
(六)贷款的风险补偿损失确定、偿付和核销坏帐;
(七)制定基金贷款企业的入库条件;
(八)监督有关基金贷款的使用效益情况;
(九)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基金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二)制定基金补充资金方案、基金规模变更方案;
(三)拟定基金合作银行的选定条件,初步核定(变更)基金合作银行名单;
(四)核准基金贷款入库企业名单,对企业融资需求进行搜集、整理,满足企业不同层次和类型的金融服务需求;
(五)对基金分险责任额度进行审核;
(六)加强与合作银行合作开发基金项下创新性融资产品。
第九条 基金委各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负责基金办的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与合作银行签订协议,负责基金贷款企业入库工作并建立企业库,开设基金专户(该账户为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与区财政局共管账户,预留双方印鉴);组织合作银行对基金贷款进行绩效自评工作,并报基金委审议。
(二)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拨付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三)区金融工作局负责协调与合作银行的合作关系。
(四)人行潮安营业部负责建立和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提供中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结果作为选择合作银行的参考依据,指导和协调合作银行创新中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和服务,建立专门针对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评审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区税务局负责核实基金贷款入库企业的纳税情况。
第三章 基金规模及管理
第十条基金启动资金1800万元,规模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基金划付须由基金委核准确认,利息纳入本金。基金设立年限暂定为5年,须延期使用,由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区财政局联合提交延期使用的书面请示(请示提交时间为5年使用期的到期之日前30-60天)。期届满后,基金委须于2年内向区财政退还基金本息;如发生风险补偿,按追偿实际结余退还区财政。
第十一条 基金仅限于为区中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增信和风险补偿。
第十二条 根据基金“共担风险”原则,当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合作机制终止且基金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扣减补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区财政。
第十三条 基金委每季度将基金的使用情况向区政府报告一次。
第四章 合作银行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本区各银行与基金委合作开展基金贷款业务。
基金委择优选择资金雄厚、财务制度健全、追偿机制完善的银行作为合作银行。经基金委批准后,由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与合作银行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形式运作基金,协议期限为2年,在基金设立期限内,合作协议期满后,若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与合作银行均无书面提出终止合作意向,经协商一致可续签协议。
第十五条 申请合作的银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的法人机构或在本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单位,能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并指定专门机构开展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业务具体工作。
(二)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贷款风险防控能力较强;有足够的信贷额度支持本区中小微企业发展;制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三)承诺对本区中小微企业的贷款规模放大比例为合作基金的10倍;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贷款抵(质)押物按其抵押率的1至2.5倍放大贷款额度;可接受的贷款抵押方式灵活多样,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土地等标准抵(质)押物;对满足免抵押信用贷款的,也可给予纯信用贷款。
(四)承诺加大对本区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在政策允许下为符合申贷条件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执行基金贷款的利率不超过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含),且不以其他方式增加企业贷款成本。
(五)承诺与基金委合作开展基金贷款业务合作期的一年内(含)完成4倍(含)以上合作基金额度对申贷的入库企业发放贷款。
(六)能针对本区产业政策和中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开发适合中小微企业不同需求的各类融资产品。
(七)同意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符合申贷条件的企业提供基金贷款。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的主要职责:
(一)与企业库内的企业开展基金贷款业务,并严格执行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条件。
(二)对企业库内申请基金贷款的企业自行评审,评审结果不受基金委干预。
(三)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四)提请基金委审议基金的偿付和核销坏帐。
(五)监督企业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定期向基金委报告有关授贷企业基金贷款使用情况。
(七)承诺不得变相增加企业纳入基金支出贷款的融资成本、不得以贷转存、不得存贷挂钩、不得以贷收费、不得浮利分费、不得借贷搭售、不得一浮到顶、不得转嫁成本。
第五章 申贷企业入库条件
第十七条基金办根据各镇(场)、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和申请,原则上每季度一次核准进入企业库的中小微企业,并在区政府网站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及时向合作银行通报。
第十八条 企业申请加入企业库的条件:
(一)企业范围: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及潮州市产业规划要求,企业注册地在潮安区、注册2年以上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规模以上个人独资企业视同法人企业),主营业务突出,财务管理规范,经营业绩逐年增长的优质中小微企业。
(二)企业经营状况:近2年来,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企业年销售收入和利润持续正增长。
(三)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纳税20万元以上。
(四)信用记录:近2年企业及主要股东(含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没有不良信息记录。
第六章 贷款程序及额度
第十九条 基金贷款办理程序:
(一)企业申请。企业库内有贷款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可向合作银行申请基金贷款。
(二)申请受理。合作银行受理企业申请;按本单位的企业贷款程序自行完成对申请企业的初审调查、审批;符合条件的,与申请企业签订相关贷款合同,报区基金办审核后办理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
(三)抵押措施。针对受贷企业的实际情况,合作银行可要求申请提供适当抵押,但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及企业保证金。
(四)贷款跟踪管理。合作银行按职责对贷款企业进行贷后跟踪管理。
(五)合作银行每月将基金贷款情况汇总报送基金办备案。
第二十条 基金贷款额度及期限
基金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已归还的贷款不计算在内),并且不超过基金总额的20%(以发放贷款的前一月底区基金账户余额计算)。对单户中小微企业基金贷款只限一笔,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基金贷款未还清的,不再受理企业新的基金贷款。
第七章 风险控制及代偿
第二十一条中小微企业通过基金获得的贷款只能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采购原材料、自主创新、技术改造等,严禁偿还旧债、发放拖欠工资、转借他人和资本市场上的投资等。如发现企业挪用或改变基金贷款用途的情况,基金委有权要求合作银行提前向企业收回贷款,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合作银行应建立风险预警信息传达机制,每季度向基金委汇报基金贷款企业的经营情况,并对贷款企业的以下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一)资产负债率连续3个月上升,并较贷款初期上升10个百分点以上;
(二)流动比率连续3个月下降,并较贷款初期下降10个百分点以上;
(三)企业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四)存在虚增实收资本、抽资逃资现象;
(五)存在违法经营或经济、法律纠纷;
(六)认为有潜在风险损失的可能现象。
当出现以上一种或多种情况时,合作银行应报告基金办,共同商讨应对方案,控制贷款风险发生。
第二十三条当基金贷款不良率(不良贷款额/贷款余额)超过5%时,合作银行应立即报告基金办,并暂停发放新的基金贷款业务;不良率下降后,可恢复基金贷款业务。
第二十四条基金承担基金贷款损失补偿,最高不超过50%,其余的贷款损失由合作银行承担。基金动态最大承担贷款损失为基金的累计余额。当基金余额不足承担基金贷款损失补偿时,不足部分仍由合作银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基金贷款损失补偿程序。
(一)当企业的基金贷款到期无法偿还贷款本息,经合作银行按规定确认为不良贷款后,由合作银行根据约定启动代偿程序,并向基金委书面报送情况,提出补偿申请。经基金办核实并经基金委批准后,按不良贷款本金总额50%代偿给合作银行。
(二)当企业的基金贷款到期未偿还合作银行贷款本息的,合作银行应积极及时追讨和清偿,或依法对贷款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经采取追讨、清偿或仲裁、诉讼等所有相关法律手段后,如无发生实际损失,合作银行应将基金全额退还,如发生实际损失,合作银行应将追偿所得按已代偿比例退还基金账户。
第二十六条 基金代偿损失经确认后,由基金办提请基金委进行坏账核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基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2月2日,原《潮州市潮安区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安经科[2018]1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