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潮州市潮安区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工程奖励与补贴补充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6-2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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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潮州市潮安区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工程奖励与补贴补充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环〔2024〕19号  


各镇人民政府、万峰林场,区各有关单位:

  为继续鼓励我区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积极开展VOCs深度治理工作,实现VOCs的有效削减,持续改善我区空气质量,进一步推进我区高质量发展,  我局制定了《潮州市潮安区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工程奖励与补贴补充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开展VOCs深度治理工程申报工作。

  联系股室:综合一股     联系电话:5813630

  附件:潮州市潮安区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工程奖励与补贴补充项目实施方案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潮安分局

2024年6月21日


  

潮州市潮安区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工程奖励与补贴补充项目实施方案


1 工作开展的必要性

1.1 工作背景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潮安分局(以下简称“我局”)于2022年6月发布“关于印发《潮安区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深度治理工程奖励与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环〔2022〕26号)”。实施方案中提出:为鼓励潮安区行政范围内的涉VOCs/氮氧化物的企业积极开展VOCs/氮氧化物的深度治理,实现VOCs/氮氧化物的有效削减,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进一步推进我市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实施方案。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拨付省级财政专项资金740万元(部分用于第三方技术服务)。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将根据年度中央和省生态环境资金安排情况,按照“择优选择、先入先补、补完为止”的原则给予入库项目资金支持。

  截至2023年,省级财政专项资金740万元用于“潮安区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深度治理工程奖励与补贴项目”仍剩余资金350万元,由于该项目的涉VOCs企业得到了专业性的指导意见及经济帮扶,治理效果显著,同时在潮州市潮安区起到一定的宣传示范作用,使得目前有多家涉VOCs企业有意向进行挥发性有机废气深度治理改造(高效治理设备),故此我局申请“潮安区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深度治理工程奖励与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时效延长至2024年12月,将申请“潮安区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工程奖励与补贴补充项目实施方案”作为原实施方案的补充方案,拟申请项目资金剩余金额350万元(部分用于第三方技术服务)作为本实施方案的资金来源,按先到先得的原则,申请奖补资金。

2 项目实施主要内容

2.1实施目标

  按照《广东省生态文明建设“十四五”规划》、《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粤环发〔2018〕6号)及《关于印发《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的通知》(粤环办〔2021〕43号)等文件要求,对潮安区重点行业的VOCs企业进行污染物的削减整治,从改造末端废气处理设施、规范化运行管理进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减排,落实区域的VOCs的减排工作。

2.2奖补对象

  根据“关于印发《潮安区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深度治理工程奖励与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环〔2022〕26号)”的实施方案要求:a对现役VOCs排放源项目,b拟建VOCs排放源项目。

2.3 实施任务

  完成潮州市潮安区不少于3家涉VOCs企业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升级改造,整改后预估VOCs减排量≧70t/a。

2.4 实施奖补的标准

  根据“关于印发《潮安区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深度治理工程奖励与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环〔2022〕26号)”实施方案中提出两种奖补方式:(1)VOCs排放源项目中每吨VOCs削减量补贴5万元,VOCs削减量按照《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试行)》核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或按设备总投资的30%进行奖励,每个项目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若奖补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最后一家企业的核定奖补金额,则只按剩下奖补资金余额进行支付。

2.5 实施奖补的程序

  (1)由企业自主提出申请

  本次奖补由企业自主申请为原则,申请企业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1)奖补申报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环保审批或备案文件(不需要环保审批、备案的企业由辖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出具符合性审核意见)。

  4)项目废气工程或废气改造工程设计方案。

  5)废气施工合同(附详细的设备、费用清单)。

  6)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废气监测报告(检测报告)。报告要求:进行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的,须提供改造前后或者改造后进出口废气监测报告。对于拟建源的,若未投产则以设计方案排放标准为准。

  7)申请奖补企业与供货商及改造工程承包方银行转账、发票等资金支付凭证。

  8)项目实际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9)承诺书,内容包括:承诺获发奖补金额后,不得用同一改造项目再次申请其他财政奖补资金,以及承诺材料的真实性。

  10)其他补充材料。

  (2)申请资料的初审

  潮安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交奖补申报材料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核,出具初审意见后,交由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技术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第三方技术评估

  收到申报资料后,第三方技术评估机构对申请的企业开展技术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利用自身或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监测公司,对申请企业的监测数据进行复核,以达标排放为原则,确保申请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可满足管理要求。

  2)组织行业专家(不少于3个)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进行技术评估,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3)结合检测、专家评审的意见,给出企业申请材料是否可信的结论,并针对每个申请企业出具评估报告,反馈给潮安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决策之用。

  (4)奖补公示

  潮安区生态环境部门做出审核决定后,应当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申请,由生态环境部门及技术评估机构进行现场复核,对存在异议的事项进行核实。

  (5)奖补的实施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潮安区生态环境部门与经审核通过的企业签订补贴协议。奖补协议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申请企业应当作出如下承诺:

  1)改造后不得将生产设施改回原污染生产工艺,不得重新使用原来的污染燃料或原料。

  2)不得在经营状况正常的情况下,违规闲置或停用改造后的污染防治设施。

  3)签定奖补协议时,企业须提交相应发票原件。

  4)潮安区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企业开具的相应发票后,对已签订奖补协议的企业办理奖补资金拨付手续。

3 工作进度

表3-1 项目实施计划表

序号

时间

内容

1

2024年6月份

完成项目的实施方案及第三方委托工作,进行技术帮扶指导。

2

2024年7月份

指导有申请意向企业开展相关工作,发挥靠前服务精神,全程指导企业开展项目工作。

3

2024年12月份

开展检测及申请材料的评审,完成验收工作。

4 经费预算

  项目奖补资金预算为350万元(部分用于第三方技术服务),预计完成潮州市潮安区不少于3家涉VOCs企业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升级改造,整改后预估VOCs减排量≧70t/a,项目奖补资金预算为350万元,若奖补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最后一家企业的核定奖补金额,则只按剩下奖补资金余额进行支付。

5 预期成果

  (1)完成潮州市潮安区不少于3家涉VOCs企业挥发性有机废气升级改造评估;

  (2)完成潮州市潮安区不少于3家涉VOCs企业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升级改造,整改后预估VOCs减排量≧70t/a。

6 保障措施

1、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完善资金管理

  项目资金安排科学合理、管理规范。务必让项目实施单位制定科学合理、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实行需专款、专项、专账、专用,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特殊情况,须请示。

2、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建立沟通机制

  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与主管部门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定期汇报进展并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保证本项目按照既定的思路实施,使项目高品质完成。

3、项目成果需组织专家研讨和评审

  项目技术方案需接受相关行业专家的质询与讨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组织召开专家研讨会,相关专家提出专业的修改建议和指导意见,项目实施单位需进一步完善和修改项目实施方案。

4、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项目统筹管理方面,应设立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项目统筹管理和进度安排等工作,将责任落实到个人,保障项目工作安排的落实及保障项目的完成质量。项目组的内外联系方面,设立专门的项目联系人,负责项目组内外的联系工作,实现项目信息有效、准确的传达,及时响应主管部门的服务要求。项目的具体落实方面,制定严格的项目实施计划,各成员分工明确,各项任务落实到个人。项目质量的跟踪反馈方面,提交项目成果后,应设立专人负责跟踪项目的后续进展,及时反馈主管部门的要求,以便提供后续服务,实现服务意见的及时反馈,从而达到服务质量的控制与提高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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