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潮安区2025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公告
潮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潮州市潮安区2025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潮州建用字(1)〔2025〕3号)批复同意我区将庵埠镇龙坑经济联合社、庵埠镇莫陇经济联合社、庵埠镇厦吴经济联合社,凤塘镇淇园经济联合社、凤塘镇邱厝经济联合社,浮洋镇草安经济联合社、浮洋镇斗文经济联合社、浮洋镇福洞经济联合社、浮洋镇潘刘经济联合社、浮洋镇新安经济联合社、浮洋镇花宫经济联合社、浮洋镇陇美经济联合社、浮洋镇潘吴经济联合社、浮洋镇桥湖经济联合社、浮洋镇仙庭经济联合社、浮洋镇大吴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6833公顷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上述土地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作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复时间:2025年2月14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潮州市潮安区2025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土地位置:庵埠镇龙坑经济联合社、庵埠镇莫陇经济联合社、庵埠镇厦吴经济联合社,凤塘镇淇园经济联合社、凤塘镇邱厝经济联合社,浮洋镇草安经济联合社、浮洋镇斗文经济联合社、浮洋镇福洞经济联合社、浮洋镇潘刘经济联合社、浮洋镇新安经济联合社、浮洋镇花宫经济联合社、浮洋镇陇美经济联合社、浮洋镇潘吴经济联合社、浮洋镇桥湖经济联合社、浮洋镇仙庭经济联合社、浮洋镇大吴村股份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见附图)。
四、建设用地面积:庵埠镇莫陇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0.0163公顷(耕地0.0163公顷)、庵埠镇龙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0.0129公顷(耕地0.0129公顷)、庵埠镇厦吴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0.0355公顷(耕地0.0355公顷)、凤塘镇淇园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0.0207公顷(耕地0.0207公顷)、凤塘镇邱厝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0.0762公顷(耕地0.0762公顷)、浮洋镇草安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0.1077公顷(耕地0.0885公顷、草地0.016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0公顷)、浮洋镇大吴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0.0253公顷(耕地0.0253公顷)、浮洋镇斗文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0.0183公顷(耕地0.0183公顷)、浮洋镇福洞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0.0869公顷(耕地0.086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1公顷)、浮洋镇潘刘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0.0264公顷(耕地0.0264公顷)、浮洋镇新安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0.0207公顷(耕地0.0198公顷)、浮洋镇花宫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0.0916公顷(耕地0.0617公顷、其他农用地0.0299公顷)、浮洋镇陇美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0.0119公顷(耕地0.0119公顷)、浮洋镇潘吴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0.0704公顷(耕地0.0700公顷、园地0.0004公顷)、浮洋镇桥湖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0.0147公顷(耕地0.0147公顷)、浮洋镇仙庭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0.0478公顷(耕地0.0478公顷)。
五、上述批次只农转,不改变土地所有权,仍属庵埠镇龙坑经济联合社、庵埠镇莫陇经济联合社、庵埠镇厦吴经济联合社,凤塘镇淇园经济联合社、凤塘镇邱厝经济联合社,浮洋镇草安经济联合社、浮洋镇斗文经济联合社、浮洋镇福洞经济联合社、浮洋镇潘刘经济联合社、浮洋镇新安经济联合社、浮洋镇花宫经济联合社、浮洋镇陇美经济联合社、浮洋镇潘吴经济联合社、浮洋镇桥湖经济联合社、浮洋镇仙庭经济联合社、浮洋镇大吴村股份经济联合社所有,不作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不涉及社会保障费用,无需计提留用地。
六、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潮州市潮安区自然资源局提出。
特此公告
潮州市潮安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