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潮安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 号)、《广东省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措施》(粤发〔202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9〕353 号)等文件,设立潮州市潮安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第二条 潮州市潮安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是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进行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区政府委托就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区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二章 主要职能与构成
第四条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一)审议国土空间规划(含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草案;
(二)审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调整草案;
(三)审议城市更新、历史文化保护、城市设计和风貌管控、重大项目选址等事项;
(四)审议尚未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地块的用地规划条件;
(五)审议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相关重大事项;
(六)区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委员21名,由区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11人。委员由区政府聘任,换届工作与政府同步,在政府换届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第六条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委员中区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代表应当包括区政府的主要领导、分管自然资源副区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发展改革、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开发区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中的专家和公众代表由区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专家不包括区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内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区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自然资源的副区长担任;设秘书长1名,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
第九条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3-5名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秘书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秘书长提名,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批准后聘任。作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在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公,负责处理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的起草工作;
(二)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审议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等;
(三)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各机构之间以及委员会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
(四)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换届准备工作;
(五)负责聘任、增补、取消专家及公众代表委员资格的准备工作;
(六)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的推选程序
(一)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在潮安区人民政府公众网公布代表的资格条件、推选办法及推选日期;
(二)符合聘任资格条件的专家和个人由其所属社会团体或单位书面推荐报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也可直接报名),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直接邀请符合聘任资格条件的市级专家;
(三)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将材料汇总后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区人民政府遴选,由区人民政府聘任并在潮安区人民政府公众网上予以公布。
(四)委员辞职或被取消资格而出现的空缺,应在3个月内进行增补。
第十一条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市内外(包括国外)资深专家组成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顾问小组。专家顾问小组由规划、土地管理、生态环境、园林绿化、交通、产权、历史、建筑、工程、地理、艺术、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受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副主任委员召集。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包括本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的委员应超过与会委员的二分之一。
第十三条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或公众代表列席。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列席会议的代表可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答疑。
第十四条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会议程序
(一)办公室提出会议议程,报主任委员同意后,提前五天将议程及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送达给各位委员;
(二)与会委员履行签到手续。会议正式召开的前提是符合本章程第十二条规定的法定人数的要求;
(三)与会的委员审议会议材料,对审议项目进行表决;
(四)宣布表决结果,会后形成审议意见并由主任委员签署。
第十五条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3天前以书面形式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在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无故缺席的委员,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十六条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利害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以书面方式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第十七条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拟审议的事项,应经过区政府网站公示(公告),其中法定规划(草案)不少于30日,其它事项不少于10日;审议事项原则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表决;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与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包括本数)委员同意的表决结果形成审议意见文稿,报主任委员签署,并在政府网站公布。
第十八条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的资料均属政府内部文件,由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密级要求,统一保管。对会议材料的查阅、咨询,由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
第十九条 经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规划草案等,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议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后报区政府批准。未经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区政府不予批准。
第四章 委员的聘任资格和责任
第二十条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委员的聘任资格
(一)爱国爱民,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敢于坚持原则,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三)热爱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熟悉本城市的情况,具备城乡规划、土地管理、产权登记、建筑设计、历史文化、交通市政、生态环境、园林绿化等与国土空间规划密切相关的专业背景;
(四)公众代表委员应体现广泛的代表性;
(五)承认和遵守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各项章程。
第二十一条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委员的社会责任
(一)委员必须向公共利益负责,正直、尊严、公平、诚实地开展工作;
(二)委员必须尽力为社会公众提供机会,让社会公众真正地参与到规划的过程中来。公众参与的范围应足够广泛,保证那些没有正式单位或社会影响力的个人也能参与其中;
(三)委员应特别关注规划决策与规划的环境、社会和经济影响之间的相互关系;
(四)委员应特别关注弱势群体或个体的要求,应敦促修正与这些需求相悖的制度和决定;
(五)委员必须关注人居环境标准和环境质量,努力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遗产。
第二十二条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委员的自我责任
(一)委员向决策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充分、清楚和准确。委员发表的规划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可靠、公正;
(二)委员应保护和加强委员会的尊严和声誉,不得无故作出错误的且有损规划事业健康发展的行为;
(三)委员对委员会其他同事应友好、公平和宽容,不得以非法或不正当的方式故意损害其他委员的名誉;
(四)委员之间应通力合作,交流信息和经验,以促进本地规划事业的健康发展;
(五)委员应尽力帮助委员会的其他同事提高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六)委员应不断寻求和接受规划知识教育,适应规划实践和规划技术的发展;
(七)委员不得发表任何误导性声明,不得试图以不恰当方式影响决策;
(八)委员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规划建议的钱财或物品;
(九)委员必须对本身的行为负责,不得授权其他人士代理其职责;
(十)委员在其他专业的范畴内工作时,应尊重该专业的道德准则。
第二十三条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委员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影响公众和社会利益的,或者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重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声誉的,取消委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为:因法律、法规、规章或形势发展需要修改时,由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并经三分之二(包括本数)以上委员多数通过后方可进行修改工作。修改后的章程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条款的解释权属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2024年10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