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潮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潮安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列席范围的决定
(2024年3月9日潮州市潮安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潮州市潮安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列席范围为非区十三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
(一)区委领导班子成员;
(二)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三)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四)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五)枫溪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枫溪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
(六)区党群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日常工作负责人);
(七)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日常工作负责人);
(八)上级驻潮安正科级以上单位主要负责人;
(九)各镇(场)镇(场)长(或主持日常工作负责人);
(十)曾担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的老同志;
(十一)出席政协潮安区十一届四次会议的全体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