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安区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情况

2018-06-06
来源:潮州市潮安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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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安区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情况

 

  根据原潮安县人民政府《潮安县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规定》(安府〔1997〕28号文)精神,我区各镇(场)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施行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1年县政府又制订发布了《潮安县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低保”工作走上制度化的轨道。2015年,我区将《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转发至各镇(场),进一步规范低保申请工作。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有本区内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580元/月/人,农村400元/月/人)的城乡居(村)民,申请低保必需进行信息核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经办机构或经办人员经申请人授权后,通过全省联网的信息核对系统,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经济状况自动进行身份、收入、财产信息的查询、比对。申请人家庭的信息化核对结果应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标准:

  (一)以近6个月内的平均数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我区月低保标准;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1套;

  (三)核对发生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人均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不超过我区6个月低保标准;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有价证券、基金的人均市值,不超过我区6个月低保标准;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性组织的所有权;

(六)上述第(三)、(五)款所述项目相加总计不超过我区6个月低保标准。

   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的内容,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即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净额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三)财产净收入。指将其拥有的金额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住户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的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净收益和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净收入等。

(四)转移净收入。指家庭所接收的来着国家、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扣减其所缴纳的税款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净收入,以及家庭接收的赡养收入、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收入、扣减家庭的赡养支出、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支出后的净收入。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可支配收入不稳定的,以近6个月内的平均数为准。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不动产、机动车辆及其它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

   三、保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镇(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帮助其提出申请,通过广东省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对家庭户内人员进行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不动产、机动车辆及其它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后,生成《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二)镇(场)人民政府组成至少2人的调查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完成入户调查表,并签名确认,然后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后,没有异议的报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领取保障金的家庭,发给《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于每月10号后邮政银行领取保障金。

    经批准领取保障金的家庭,各镇(场)民政办应每半年入户核查,对不符合的应及时停保。

四、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

区财政部门按月审核由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对象有关资料后,直接将低保资金划入“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财政专户”,委托邮政银行按月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

五、全区“低保”工作情况

2017年全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618户18453人,占全区总人口1.75%,其中居民559户1049人,全年低保资金4916.06万元。低保补差标准,农村人月均206元,城镇人月均457元。

                                               

  201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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