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安区优待、抚恤工作
潮安区优待、抚恤工作
一、关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做好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7】1号)文的精神(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5日公布,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我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如下:
1、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当地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数据为准)40%的标准发放。
2、义务兵服役期间个人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优秀士兵的,其家庭在享受当年优待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优待金: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200%;
(2)获得军队战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50%;
(3)立一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00%;
(4)立二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60%;
(5)立三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30%;
(6)获得优秀士兵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5%。
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优秀士兵的义务兵,按其当年所获得的最高等级奖励的一次性增发优待金比例,增发一次性优待金。
3、对到新疆、西藏等军队确定的高原、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照不低于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当年发放标准的2倍发放。
4、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
其他在非户籍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由征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
5、服满义务兵役期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照义务兵服役期限2年发给。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从批准入伍之日起服役时间不满6个月(含6个月)的,其家庭优待金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照12个月计算。
6、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应直接支付到义务兵家庭或个人账户。
二、关于抚恤工作
我区自二〇一七年以来对全区在乡、在职残疾军人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老烈士子女、参战退役人员、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五老人员、农村籍60周岁退役士兵实行抚恤补助工作。根据潮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潮民联[2017]27号)文精神,我区自二〇一七年十月一日起执行新的抚恤补助金标准。同时,自2018年1月起,在乡残疾军人的生活补助部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老人员,参战退役人员、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还享受生活补助的2%的自然增长机制,抚恤补助金的发放以镇(场)为单位,各镇(场)民政办负责实施并实行社会化发放,为优抚对象办理存折(卡),每月发放一次,按各镇(场)约定的日期,优抚对象凭存折(卡)到指定银行领取现金。
201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