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安县清理整治违法采石取土场恢复生态环境工作方案

2010-08-10
来源:潮安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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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安县清理整治违法采石取土场

恢复生态环境工作方案

为合理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遏止非法采石取土行为,保护自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以及省、市、县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采石取土现状,特制订本整治方案:

一、基本情况

近几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多次联合县直有关部门组织、指导、配合有关镇开展全县违法采石取土场联合整治行动,在一定程度上震慑了非法开采者,遏止了滥采乱挖行为。但是由于受利益驱动,个别非法开采者藐视法律法规,利用夜间或节假日进行偷挖偷采,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进一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对屡禁不止的违法采石取土场进行严厉打击。

二、工作目标

201011日起至228日止,用2个月时间对我县辖区内违法采石取土场进行整治,使无证勘查、无证开采、非法转让、越界开采等行为得到全面清理整治,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合理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管理加强,基本建立起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组织领导

成立潮安县采石取土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林建新(县政府)

副组长:李海鸥(县府办)、庄振广(县国土资源局)

成员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广播电视台、县工商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电力局、县交警大队和各镇(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县违法采石取土场整治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庄振广(),副主任:庄育辉(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工作人员从上述有关单位抽调。

四、具体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自查整改阶段(11日至115日)

各镇(场)对辖区内违法采石取土场进行整治,要树立大局意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围绕整治工作目标,层层落实责任,对各自辖区内乱采滥挖的情况进行摸底上报,责令停止非法开采。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深入细致做好疏导教育工作,并加强动态监控,及时发现掌握不稳定苗头,化解矛盾,消除隐患,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阶段:整治阶段(116日至216日)

根据全县矿产资源规划对全县的采石取土点进行合理的安排,对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的采石取土场,特别是沙溪镇回填杂土、彩塘镇采石取土、登塘镇开采瓷土等较为严重的地方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实行强制拆除开采设施,坚决予以取缔。同时,有关镇、村尽快办理拟保留采石场及规划取土场的手续,确保市场对石料回填土的需求。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17日至228日)

在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按照目标要求,对全县违法采石取土场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五、分工协作,落实责任

全县违法采石取土场的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要求紧、工作难度大,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中共潮安县委、潮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矿产资源共同责任制的通知》(安委发[2009]28号)的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加强管理,联合执法,协同作战,坚决遏止乱采滥挖行为,完成整治工作任务。

(一)各镇(场)及村委会职责。各镇政府(场)和各相关村委会是辖区内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各镇(场)长、村主任是辖区内整治工作的责任人。各镇(场)要严格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通知》,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明确、落实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建立健全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制止辖区内出现的乱采滥挖现象,镇政府(场)在2个工作日内无法制止的,应在第3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执法。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责。依法查处无证开采、破坏资源、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并组织开展对整治工作的检查、督查和验收。

(三)公安部门职责。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及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对没有国土资源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核发《爆炸作业单位许可证》;对发现或接举报的非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行为,及国土资源部门通报或移送的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对非法使用爆炸物品的开采者,公安部门要予以严厉查处。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对运载矿产资源车辆的管理力度,对无牌无证的泥头车和超限运载矿产资源车辆要采取切实措施,严厉查处。

(四)林业部门职责。严格依法把好采石取土使用林地的审核关;加强林地巡查,负责对未经批准而占用林地、毁林非法采石取土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对无证采石取土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环境保护部门职责。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采石取土企业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对环保设施不完善,污染物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其进行限期治理或整改;不能依期完成治理或整改任务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七)建设部门职责。负责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采石取土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涉及采石取土的建设单位是否符合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城镇)总体规划进行审核、监管,同时将有关信息抄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审查认定采石取土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审批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新建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中安全设施情况并出具意见;审查矿长安全资格情况并发放矿长安全资格证;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对矿山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停产整顿以及建议政府取缔关闭的矿山,应及时通知当地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

(九)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职责。财政部门负责对整治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整治工作各项经费进行核拨;金融机构不得为非法开采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十)供电单位职责。对非法开采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地方政府取缔和关闭的矿山企业,供电单位应就地拆除供电设备,切断电源,停止供电。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集中领导精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治行动有条不紊、扎实推进。

(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对违法采矿特别是违法采石取土进行严肃查处,坚决遏制违法采石取土行为。要进一步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督查指导,确保责任落实、措施落实,并取得预期效果。

(三)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通过现场警示效应,强化群众守法意识,并选准一批典型案件,既查处事又处理人,震慑违法采石取土者,营造浓烈整治氛围,确保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潮安县国土资源局  

00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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