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税收和其他优惠政策

2004-11-05
来源:潮安县人民政府公众网
【浏览字体:

1、潮州市享受沿海经济开放区的优惠政策,凡在我市投资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均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预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外商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税后利润),免征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5、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提交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6、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再征收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自有房屋自落成或购置之日起三年免征房产税,优惠期满后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
  7、为鼓励引进利用外资,对在我市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按国家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其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2年内50%返还企业。
  8、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9、全面降低电价。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自1999年11月起调整全市的各类电力价格:市趸售县的电价由原的0.805元/千瓦时降为0.5867元/千瓦时;戴帽电电价定为0.708元/千瓦时。
  10、对投入大、受益面广的市属旅游项目,经市旅委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返回给投资企业,专款用于项目建设的再投入和维护,以增强发展后劲。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