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潮安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的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就潮安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公告如下:
一、评定机构
潮安区司法局成立潮安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潮安区评委会”),具体负责评定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李佳林 潮安区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主任:章丹萍 潮安区司法局基层股股长
成 员:黄静音 潮安区司法局浮洋司法所所长
洪林宇 潮安区司法局公律股负责人
沈 炫 潮安区司法局政工室一级科员
曾锦生 潮安区金诚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潮安区司法局基层股,负责评委会日常工作(如遇人员变动,由所在部门接替工作的同志补上)。
二、申报人员范围和申报类别
(一)经潮安区司法局备案的各类人民调解组织专兼职人民调解员;
(二)申报类别为三级、四级人民调解员。
三、评定标准
(一)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的基本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讲政治、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2. 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期间,没有发生因矛盾纠纷调解不当转化为刑事案件等激化矛盾纠纷情形;
3. 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期间不存在徇私舞弊、不公正调解和其他违法违纪情形;
4. 按要求参加并完成人民调解员培训。
(二)四级人民调解员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 累计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2年;
2. 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了解和掌握调解程序和基本方法,可以独立开展一般性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3.累计调解民间纠纷50件以上(其中经调解达成口头协议的纠纷不超过总数的30%)且达成调解协议成功率不低于85%。
(三)三级人民调解员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4年或者担任四级人民调解员满2年以上;
2.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了解和掌握调解程序和方法,可以独立开展一般性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3.累计调解民间纠纷120件以上(其中经调解达成口头协议的纠纷不超过总数的25%)且达成调解协议成功率不低于90%。
四、申报材料
根据所申报的相应人民调解员等级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申请表一张;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三)最高学历、岗前培训合格证明;
(四)调解案件清单;
(五)承诺书;
(六)获奖情况及其他证明材料。
五、时间要求
申报人应当如实、完整填写《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申请表》,并按表内栏目办理相关审核手续。各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申请表由司法所进行统一收集,再把所有申请材料提交潮安区司法局基层股,提交申请材料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29日。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广东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申报表
2.调解案件清单
3.案例、信息、简报、总结、业务文章清单
4.表彰(表扬)清单
5.案例、信息、简报、总结、业务文章登载清单
6.承诺书
潮州市潮安区司法局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