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乱丢乱弃病死猪的通告
为加强我区生猪疫病防控工作,严厉打击乱丢乱弃病死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事生猪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猪,由相应管理单位组织收集处理;在城镇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猪,由所在地镇政府(场)组织收集处理。处置病死猪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监督下进行。
三、严禁向江河、湖泊、山塘水库、渠道等水域及野外随意丢弃病死猪;严禁买卖、运输、屠宰、加工病死猪。违者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进行处罚;引发动物疫情、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有违反病死猪处置规定的,应积极向相关单位进行举报。
特此通告。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