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价格政策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2016-06-21
来源: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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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电商行业经营者:

    为规范电商行业价格行为,提升电商行业经营者(以下简称电商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意识,构建电商行业诚信守法经营环境,促进公平、公正、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电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做有关价格政策法规及相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自律,依法经营。电商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依法经营。

二、明码标价,诚信经营。电商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自觉按规定明码标价,规范打折、促销、降价、馈赠等价格促销行为,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定价原则,诚信守法经营。

三、电商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电商经营者通过网页进行有价格内容的广告宣传,应符合相关规定,规范用语。在开展促销活动中,价格标示必须真实明确,不得使用任何误导性或欺骗性的标价方式和价格手段诱导消费。

四、电商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应重点注意和避免出现下列情形: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标示的原价不符合法定原价的定义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宣称的优惠折价活动并非真实的优惠让利,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

(二)新品上市开展促销活动时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

(三)标示商品的相关价格信息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

(四)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格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五)标示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内容与实际不符;

(六)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

(七)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八)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九)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十)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十一)谎称销售价格低于其他经营者,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十二)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时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被比较价格无来源依据。

五、电商经营者在经营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经查证核实,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一)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销售和服务收费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商经营者应按照提醒告诫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积极进行清理整顿,做好价格促销规则、价格名称和商品价格数据的合规审核工作,进一步加强价格自律,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将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强化对电商价格行为的监管力度,一旦发现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

希望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电商经营者及相关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潮州市潮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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