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

2009-04-17
来源:潮安县人民政府公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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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

第一条 为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减轻农民群众因大病住院的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我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在各级政府财政支持下,由我县自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共同筹集合作医疗保障金,以互助共济的方式共同承担疾病风险。根据上级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农村合作医疗坚持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互助共济、社会统筹、分级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全县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县办县统筹。各级政府、集体、社会力量扶持和农民交纳的合作医疗保障金实行全县统筹,用于参加人因病住院补偿、特殊病种门诊补助和家庭人口交费限额内的普通门诊费用补偿。

第三条 凡具有本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未参加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均可以本户家庭全体成员为单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与子女分居生活的老人参加合作医疗,原则上其子女应有一户与其一起参加。

参加人享有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并应自觉遵守本章程规定的义务,按时交纳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

第四条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各级财政扶持资金、社会捐助和农民交纳的合作医疗保障金构成。2008年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省补助35元,市、县、镇争取补足15元,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每人每年交纳10元。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量力扶持农民参加合作医疗,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提高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和保障能力。

第五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享有以下权益:

(一)在本县内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报销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报销起付线(起付线以上才能报销外,计算报销金额时要把医药费用减去起付线之后再按规定计算报销金额,下同)100元,报销比例60%。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县内各镇(场)定点医疗机构。

(二)在本县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报销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报销起付线300元,报销比例3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包括:潮安县妇幼保健院、潮安县慢性病防治站。

三)在本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报销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报销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35%。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包括:潮州市中心医院、潮州医院、潮州市中医医院、潮州市妇幼保健院、红山医院、潮州市慢性病防治站、潮州市医药研究所、解放军188医院。

(四)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汕头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因事外出或外出打工,发生急诊的参合患者在就近的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可报销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报销起付线700元,报销比例30%。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广东省人民医院、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汕头市定点医疗机构包括:汕头市中心医院、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五)正常住院分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每例补助100元,剖宫产(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每例补助500元,不再按住院比例报销。

(六)无偿献血者(凭献血证)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当年度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七)特殊病种的门诊报销,其范围是:患恶性肿瘤的化疗、放疗,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的抗免疫治疗,瘫痪治疗,精神病治疗,肺结核病治疗。以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参照住院报销标准和报销手续办理报销(特殊病种门诊报销不减起付线),每人每年累计门诊报销不超过3000元。肺结核病必须由县级以上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出具疾病证明书,其他门诊特殊病种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特殊病种疾病证明书。

以上(一)至(七)项每人每年累计报销额为10000元(今后随筹资标准提高将作相应调整)。

(八)参合人员持《农村合作医疗证》在县内及本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可免收1元挂号费。

(九)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农村纯二女户光荣证》的,其夫妻及十八周岁以下的子女患病住院,可减免其30%的住院床位费,同时县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给予其10%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最高2000元。

(十)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卫生下乡活动,优先服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检查项目按成本优惠收费。

(十一)家庭普通门诊费用限额补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以户为单位,按每人10元的标准计算家庭普通门诊补偿资金,用于该户的家庭成员到户口所在镇卫生院门诊或体检的费用补偿。家庭普通门诊费用限额补偿的具体办法按县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制订的《潮安县农村合作医疗家庭普通门诊补偿办法(试行)》实施。

第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报销补助的范围:自行投医、自购药品或购买滋补品;因工伤、酗酒、自杀、自残、斗殴、吸毒、交通事故等行为所产生的医药费用;依法应由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医疗事故等所产生的医药费用;计划生育四术等医疗费用;施行美容手术或对先天性残疾进行非生理功能需要的矫正治疗、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等辅助性治疗项目费用;预防保健康复、疗养等费用;救护车费、陪人费、输血费、生活用电费、空调费、超出普通病床基本标准的费用(基本床位收费标准:每人每天32元,低于32元按实报销)、特需服务费、特殊材料费、自费药品以及公费医疗规定不予报销的项目;门诊费用(特殊病种,住院前当天的检查、住院期间转上级医院检查以及家庭普通门诊费用限额补偿除外);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违法乱纪等原因住院的医药费用;门诊输液、观察、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省内非本《章程》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药费用(急诊有提供病历除外)、省外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药费用。

第七条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凡在本地或外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要在入院后48小时内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或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报告,对需要核实的,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接报后,应尽快予以核实。没有按规定报告的,不予报销。

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补偿方式:

(一)推行即时补偿工作,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全县推行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即时补偿工作,参合人员在本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即可领取补偿款,具体工作方案由县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制订实施。

(二)未实行即时补偿工作和参合人员在本市或异地定点医院住院,当事人在办理出院手续后1个月内,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报销手续,实行事后补偿。

1、填写报销呈批表。当事人须向所在村委会领取《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呈批表》,按规定内容填写。

2、提供凭证。报销凭证包括如下资料:

(1)住院证明。

(2)住院收费收据(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当事人或其亲属必须在收据背面签名。

(3)住院费用清单(镇卫生院可不提供)。

(4)个人资料:合作医疗证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或参加合作医疗收费收据的原件,经核对后,留存合作医疗证复印件。

(5)急诊的需提供医院急诊证明、因事外出或外出打工的需提供外出相关证明。

(6)正常住院分娩和剖宫产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7)其它。

3、村委会证明。村委会根据当事人参加合作医疗、住院报告时间和住院情况,在《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呈批表》中作出证明,并由审核人签名,加盖公章。

4、呈送。经村委会证明后,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将有关资料报镇(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审核。

5、审核。镇(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主任对报销凭证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属外伤的,必须报县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审核),对符合补偿规定的,按本章程规定的标准确定补偿金额,由镇(场)分管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复核,报镇(场)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同意后,镇(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在《呈批表》加盖公章。

6、支付。经镇(场)审批同意的,镇(场)财政所向当事人签发取款支票,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在报销表上签收。

由当事人委托办理报销手续的应有当事人签名的委托书,并应将有当事人收款后的签收记录的回执,交镇(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以备查对。县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定期对各镇(场)报销情况进行核查。每月报销日期由各镇(场)确定。

(三)住院程序:

1、实行转诊报告制度。因病情需要,转诊市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必须在48小时内报告镇(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没有按规定报告的,不予报销。

2、因事外出或外出打工,发生急诊的参合患者可在就近的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在病情好转并允许的情况下,要转回到患者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当事人办理市外医院补偿报销手续必须持因事外出或外出打工相关证明,包括急诊证明、村委会证明、外出打工还应提供用工单位证明。不能按要求提供报销材料者,合作医疗办公室不受理其报销申请。

第八条 县、镇(场)应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机构和监督机构,并开展经常性管理和监督工作。县、镇(场)合作医疗工作经费由同级政府安排,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第九条 每年10月至11月为次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集中宣传发动和向农户收款阶段;12月为资金入户、登记造册、统计上报、录入电脑阶段。由各镇(场)负责宣传发动工作,各村委会负责按筹资标准向参合农户收取合作医疗保障金,并登记造册。各镇(场)收缴农户的资金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全部划入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专户。各镇(场)实际参合人数,以参合人员名册、12月31日前划入基金专户资金和电脑录入名单为准。镇(场)财政配套资金应于当年4月底前直接划入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镇财政所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出专户。尚未实行由医疗机构即时补偿的,资金拨付采取“预拨款、后清算”的办法。镇(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每年2至12月在当月5日前将上月的实际支出数报县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县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汇总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审核后在当月10日前将资金直接拨到各镇的财政支出户。12月的实际支出数镇,(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在12月24日前报县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县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在12月25日前报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审核后,在12月27日前将资金直接拨给各镇的财政支出户。已实行由医疗机构即时补偿的,由财政部门将补偿金支付给医疗机构,资金拨付采取“先由医疗机构垫付、再按实清算”的办法。每年12月27日前各镇财政所必须将预拨款余额全部缴入县财政专户。具体的资金管理按照《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通知》(粤财社[2007]250号)执行。

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本年度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有效期。没有按时交纳合作医疗保障金的农户,只能在下一个年度参加。

第十条 在合作医疗统筹资金外,县单独设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用于补助农村贫困人口交纳合作医疗保障金部分的减免和大额医药费的补助,同时用于防范和调节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运作风险。该基金由上级财政和本县财政拨款解决,并接受社会捐赠。

第十一条 自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贫困人口,确无能力缴费的,可向所在镇(场)或村委会提出扶持参加合作医疗的申请。住院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指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的总费用)的特困人口(民政部门确定的对象)和确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参合对象,可以申请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具体按《潮安县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农户交纳的合作医疗保障金和各级政府支持、集体扶持和社会捐助的合作医疗资金,统一纳入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县、镇(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以及任何部门不得从基金帐户直接提取现金。镇财政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出专户要独立建帐,设立专门的会计、出纳人员,并负责做好会计报表工作,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做好统计报表的工作,财务管理按照《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粤财社[2006]116号)、《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粤财社[2006]124号)等规定执行。各镇(场)每月收支和报销情况,应于次月5日前上报县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县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汇总各镇(场)每月收支情况,并编制报表送县财政部门。每季度公布一次。县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情况和资金收支情况,每年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和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使用情况;镇(场)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本镇(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参加人如对资金使用情况有疑问,可随时向镇(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查询并提出意见,如认为问题没有解决,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三条 由县卫生局确定各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定点医疗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各镇定点医疗机构对住院的参合农民,要做好身份确认,并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用药目录和《广东省城镇职工医疗报销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诊疗范围,对病人进行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专门窗口,指定专人负责家庭普通门诊补偿和住院即时补偿工作。对违反协议、违反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和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县、镇(场)、村三级都要建立和健全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公开制度。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文字信息和数据信息。文字信息包括应向社会公布的政策规定、发展概况、工作动态、数据分析等;数据信息包括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情况统计、基金收支情况、合作医疗补偿救助情况等(补偿、救助情况要列出具体名单)。利用互联网公布的,数据信息应每月公布一次(部分信息可每季一次)。用书面形式公布的,数据信息每季度至少公布一次,有条件的可每月及时公布。公布的文字信息应在生成后一个月内公布。

第十五条 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抢救的医疗费用报销,由县政府综合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各镇(场)要严格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报销范围、报销标准认真把关审批。参加人虚报、冒领或骗取合作医疗资金补助的,一经查获,由镇(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向当事人索回损失,并取消其当年报销合作医疗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合作医疗资金流失的,或挤占、挪用、贪污合作医疗资金的,除追回流失的合作医疗资金外,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凭《农村合作医疗证》就诊。《农村合作医疗证》不得涂改、转借他人使用,否则作废,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如有遗失,需经村委会出具证明,到镇(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申请补发。

第十八条 农村合作医疗是在政府资助下,农户之间互相帮助的非营利性公共事业,广大农户应发扬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传统美德,积极参加合作医疗,按时交纳合作医疗保障金。各镇(场)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有责任广泛组织、宣传、发动农户参加合作医疗。

第十九条 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要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每年略有节余,保证参加人的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情况和农民健康保障的需要,可逐步提高合作医疗筹资水平。

第二十条 各镇(场)必须实行农村合作医疗电脑信息化管理,将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基本信息资料、资金的收支情况、报销情况等相关资料,通过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各镇(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必须及时完成相关资料的收集、录入,并每月按要求上报县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列入基层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县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负责制订补充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由县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原《潮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安府〔2007〕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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