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四)

2024-06-2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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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审计组在审计中发现某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失误导致返工,因此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涉及金额200万元。

【法律分析】

该案例的做法不符合《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第六条“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单位过失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对过失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建议相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的规定,扣减施工单位的因失误导致增加的工程费用200万元,超出的200万元也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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