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潮安区政务服务和数据事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潮州市潮安区政务服务和数据事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潮州市潮安区如意路12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柒佰肆拾壹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潮州市潮安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潮州市潮安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潮州市潮安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为全区政务服务和数据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贯彻执行政务服务和数据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区级政务服务中心日常管理工作。落实“综合受理、集成服务”工作,协助各服务事项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实施。做好政务服务中心群众投诉、意见和建议等服务工作。
(三)负责区各政务服务分中心规范运行的服务工作。
(四)负责提升区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质量,做好省事项管理系统服务保障,配合推进创新审批服务方式、优化审批流程。
(五)负责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服务工作,推动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向基层延伸。
(六)提供区政务数据资源收集及技术性支撑的相关服务,做好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和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信息系统、数据资源等服务保障工作;做好区信息化项目的立项评估相关服务工作;做好全区政府网络安全和区政府公众网维护运营等相关服务工作。
(七)做好12345政务服务热线的运行服务工作。
(八)负责区级政务服务中心服务工作、指导镇便民服务中心服务工作。
(九)依法依规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本单位党员隶属中共潮州市潮安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支部委员会管理。由所属局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本单位隶属中共潮州市潮安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党组管理,在所属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做好本单位业务工作,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中共潮州市潮安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党组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依照有关规定探讨和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及时做好有关政策和文件的传达;
(三)负责做好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的统筹协调和督办;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准确性、保密性审查;
(六)督促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开展登记管理有关工作;
(七)监督事业单位按照本章程运行;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潮州市潮安区政务服务和数据事务中心行政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主要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工作人员管理;
5.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0.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产生方式:由主任、副主任和其他相关人员构成,相关人员由主要行政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任期及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确定任职年限;依照事业单位考核规定进行考核。
(四)议事规则:
1.行政会议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由行政负责人确定;
2.会议由行政负责人召集并主持,根据议题需要,由行政负责人确定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3.行政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本单位主任、副主任均到会方可召开,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行政会议讨论决定。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表决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主任,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根据安机编办〔2025〕22号文件规定,设置综合股、业务一股、业务二股等3个内设机构,均为正股级。单位领导职数为主任1名,副主任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为股长3名、副股长6名。严格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享有本单位提供的政务服务的权利;
(二)了解本单位章程和业务开展基本情况的权利;
(三)依法对本单位的服务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良好的办事环境;
(二)遵守本单位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管理,爱护并合理使用政务服务中心内的设备设施等;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准确、真实地提交业务申办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保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通过来电、来访、来函或政务服务平台等方式对本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三)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等。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举办单位的领导和监督下,坚持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政务服务和数据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部署和工作要求;
(二)做好区级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工作,落实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管理,落实有关便民利企的各项政务服务措施;
(三)协调各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为进驻单位顺利开展工作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四)落实“综合受理、集成服务”工作,跟踪督促各服务事项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实施,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办事指引;
(五)配合主管部门指导事项联合办理、并联审批,协调各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措施;
(六)负责区级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内部综合窗口和专窗的协调对接工作,指导区各政务服务分中心的规范运行,推进镇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的规范运行,推动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向基层延伸;
(七)负责提升区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质量,做好省事项管理系统服务保障工作;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服务工作,
配合推进创新审批服务方式、优化审批流程;
(八)提供区政务数据资源收集及技术性支撑的相关服务,做好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和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信息系统、数据资源等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区信息化项目的立项评估相关服务工作;做好全区政府网络安全和区政府公众网维护运营等相关服务工作;
(九)负责12345政务服务热线的运行服务工作,做好政务服务中心群众投诉、意见和建议等服务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为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实施,在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财务预算、收支、决算、绩效和内控管理等工作。本单位依法依规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资助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举办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方、资助方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其他应依法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5年5月9日经潮州市潮安区政务服务和数据事务中心行政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潮州市潮安区政务服务和数据事务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