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凤塘镇某造纸厂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被行政处罚的通报
2022-06-3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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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5日上午,潮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依法对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某造纸厂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造纸厂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登记至2020年12月3日,后续无相关教育培训的登记记录,经调查了解,该造纸厂日常有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但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今年6月是全国第21个“安全生产月”,今年的“安全生产月”的主题是“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该造纸厂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潮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于2022年6月10日对该造纸厂处人民币800元(捌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9月1日实施,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若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单位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