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潮安区应急管理局对潮州市锦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06-1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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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煤矿山、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9日,潮州市锦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到潮州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执法人员发现潮州市锦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于2023年12月2日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但未按规定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证机关申请变更主要负责人,违反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1月29日,潮州市应急管理局将案件移交我局办理。经调查核实,潮州市锦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孙坚烽称因没有学习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不知道变更要在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故存在未及时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二、处理结果

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责令潮州市锦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调查处置过程中,潮州市潮安区锦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能主动配合,且违法行为也是其主动申请变更才发现,其未及时申请变更的行为也未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符合《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故执法人员建议从轻处罚。综上,潮州市锦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变更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及时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违反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潮州市锦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店作出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正)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法律适用正确,裁量适当,既严格遵循《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应条款对违法行为进行追责,又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针对相关违法主体“能主动配合且违法行为也是其主动申请变更才发现,其未及时申请变更的行为也未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情形,决定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从轻幅度确定处罚标准和行政处罚金额。(三)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执法人员

许美荣(执法证号:1919022****);

罗  城(执法证号:191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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