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2024-2025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通告

2024-09-2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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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烟花爆竹市场秩序,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4〕44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潮安区关于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工作方案》(安应急〔2024〕34号)等规定,现将核发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经营安全条件

(一)不得布设在禁燃区域。

根据《潮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枫溪镇全域为禁燃区域。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实行专店经营,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不得在专店内经营其他商品;

(四)零售经营单位的经营名称和经营地址必须与工商营业执照保持一致;

(五)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20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采用临时建筑物,以及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为80m),并与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化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六)零售场所与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距离不应小于50米;

(七)零售场所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八)当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应符合: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零售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九)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十)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采用临时建筑物时,应独立设置。

(十一)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平面布置,应本着有利于经营安全原则。

(十二)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不应设置床铺。

(十三)烟花爆竹零售店和零售点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砌体承重结构、刚架结构等,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产品储存仓;

(十四)烟花爆竹零售店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12米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十五)烟花爆竹零售店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十六)外墙门窗等洞口与其正上方房间对应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米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米、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装挑出宽度不小于1米、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材料制作的雨搭。

(十七)烟花爆竹零售店和零售点安全出口应通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米;顾客进去的门宽不应小于1.5米。

(十八)烟花爆竹零售店和零售点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十九)烟花爆竹零售店和零售点搬运烟花爆竹进出的门宽不宜小于1.2米。

(二十)烟花爆竹零售点是临时建筑物时:当为板式结构时,宜采用板厚不小于50毫米的彩钢岩棉夹芯板作墙面和屋面;为搭棚形式时,搭建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棚的两侧及后侧应密实围护。

(二十一)烟花爆竹零售点应能承受我区风荷载,有可靠的防止雨水侵入的措施。

(二十二)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300毫米。

(二十三)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周围25米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档。

(二十四)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应配备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平方米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二十五)零售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

(二十六)室内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线路接头处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盒。

(二十七)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宜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22区DIP22、IP54。

(二十八)当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且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二十九)要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志。

(三十)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十一)安全责任制应包括负责人安全责任和销售人员、看护人员安全责任制。

(三十二)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现场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报告等制度。

(三十三)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烟花爆竹的查验、拆箱、搬运、堆码等安全要求。

(三十四)应制定并张贴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在适当的醒目位置张贴应急联系电话信息。

(三十五)符合《潮安区关于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工作方案》(安应急〔2024〕34号)的布点规划。

(三十六)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法律法规以及区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所需材料清单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一份,加盖公章或由主要负责人签名;

2.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留存复印件;

3.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留存复印件;

4.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行业类别: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复印件;

5.“经营场所及周边安全情况说明”材料,该材料需由具备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机构出具(该材料出具日期距离个人申报许可证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申报原则

优先考虑原有经营户[截至2024年6月12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的零售店(点)],原有经营户零售店(点)名称、范围、主要负责人、经营地址发生变更的,视同新申请经营户;符合条件的原有经营户数量大于或等于所在镇布点规划数量时,不予受理新申请经营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证申请;符合条件的原有经营户数量少于所在镇布点规划数量时,以镇为单位按照新申请经营户申报时间的先后次序予以受理,至所在镇符合条件经营户数量达到该镇布点规划数量时则不再受理。

四、许可程序

(一)申报(以镇为单位,分批申请)

我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实行“一年一申报”原则,今年10月统一为我区2024-2025年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资格申报时间,经营许可期限统一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有意愿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于规定时间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申报资料,超过申报时间不予受理。

1. 庵埠镇、彩塘镇

10月9日-10日(逢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2. 东凤镇、龙湖镇、江东镇

10月13日-14日(逢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3. 浮洋镇、沙溪镇、金石镇

10月17日-18日(逢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4. 古巷镇、凤塘镇、登塘镇

10月21日-22日(逢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5. 凤凰镇、归湖镇、文祠镇、赤凤镇

10月25日-26日(逢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二)零售店(点)现场安全条件审核(以镇为单位,分批实地核查)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镇工作人员对申报场所安全条件进行现场审查,如实填写《烟花爆竹零售店现场安全条件审核表》(附件1),并提出对现场审核的地点安全条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明确审定意见。

1. 庵埠镇、彩塘镇

10月15日内(逢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2. 东凤镇、龙湖镇、江东镇

10月19日内(逢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3. 浮洋镇、沙溪镇、金石镇

10月23日内(逢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4. 古巷镇、凤塘镇、登塘镇

10月27日内(逢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5. 凤凰镇、归湖镇、文祠镇、赤凤镇

10月30日内(逢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三)审批发证

区应急管理局打印证件后送至区政务服务中心,由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送件或通知申报者领取证件。

(四)公布

区应急管理局将已许可零售店(点)名单上报潮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向区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交运局、消防大队及各镇通报,并在“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公众网”上向社会公布。

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零售店需按本方案中的申报材料和办理流程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