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安区浮洋镇“3·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3月3日13时22分左右,潮安区X093线浮洋镇东陇村路口发生一起重型自卸货车与二轮摩托车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初步调查,黄XX驾驶粤UXXXXX重型自卸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其行为系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机动车,符合《潮州市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中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从严查处的情况,并提请区政府成立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潮州市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规定,2025年5月13日,区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总工会、浮洋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潮安区浮洋镇“3·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着手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后果及事故处置情况,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调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
潮州市润兴运输有限公司,系事故中重型自卸货车登记的公司,负责车辆的运营工作。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陶XX,成立日期是2018年8月28日,注册地址:潮州市湘桥区XXXXXX,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商务代理代办服务;装卸搬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该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粤交运管许可潮字XXXXXXXX号,现有车辆95辆,其中有运营66辆。
潮州市潮安区东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系事故中重型自卸货车实际所有的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蔡XX,成立日期是2017年1月18日,注册地址: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XXXXXXX,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建筑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陶XX,女,1965年XX月XX日出生,安徽省滁州市人,潮州市润兴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蔡XX,男,1964年XX月XX日出生,广东省潮州市人,潮州市潮安区东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黄XX,男,1969年XX月XX日出生,广东省揭阳市人,事故中重型自卸货车的机动车驾驶员,准驾车型:A2。黄XX在发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前近三年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8条。
李XX,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广东省梅州市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事故中二轮摩托车的驾驶员,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车辆情况
1.粤U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核定载质量31000kg,事发时载物超限值23310kg,超限率75.19%,车辆型号红岩牌CQ3316AMVG286,车辆识别代号XXXXXXX,发动机号XXXXXX,注册日期2021年4月23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4月,车辆登记所有人:潮州市润兴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址:潮州市湘桥区XXXXXXXXXX,车辆交强险投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码:XXXXXXXXXXXX;车辆商业险投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码:XXXXXXXXXXXXXX。该车辆在发生事故前近三年来共有交通违法行为20条。
2.悬挂粤MXXXXX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该车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系套牌车辆,车架码:XXXXXXXXXXXXXXXXXX,发动机号:XXXXXXXXXXXXXXXX,该车未投保交强险。
(三)有关技术检验情况
事故发生后,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粤U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黄XX吹气结果:0mg/100mL,血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材中未检出乙醇成分。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李XX的血液经血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其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经广东中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粤MXXXXX”机动车号牌是真号牌。经广东韩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粤U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和行驶系统均未检见异常,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粤U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左转弯时,其通过空间参考线A的行驶速度为30km/h;悬挂粤MXXXXX号牌的二轮摩托车由于事故碰撞造成转向系、制动系、前照灯及左前转向灯、前轮减震器损坏,其余照明信号装置和行驶系均未检见异常,且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根据现有资料无法鉴定悬挂粤MXXXXX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经潮州市潮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XX符合面部遭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并胸腹部遭钝性暴力作用致胸腹部重要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特征。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X093线13km+800m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东陇村路口,呈三支分叉,北往浮洋镇东陇村方向,西往揭阳市方向,东往S233方向,天气为晴天,沥青路面,路面完好,视线良好,该路段限速60公里每小时,事故发生地有路口标志,路面划线基本清晰。
(五)涉事企业经营活动情况
1.潮州市润兴运输有限公司,系事故中重型自卸货车登记的公司,负责车辆的运营工作。该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粤交运管许可潮字XXXXXXXXXX号,现有车辆95辆,其中有运营66辆。发生事故前近三年来累计发生2起亡人责任事故,共2人死亡,情况如下:1、2024年6月10日7时31分许,顾XX驾驶粤U8XXXX号车,在樟工线高铁连接凤塘粦畔路口,与驾驶电动车的谢XX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司机谢XX现场死亡。经交警事故责任认定,粤U8XXXX号司机顾XX与电动车司机谢XX各自承担同等责任;2、2024年10月8日16时19分许,吕XX驾驶粤U8XXXX号车,在潮汕公路自南往北行驶至潮汕公路镜鸿路口附近时,适遇翁XX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沿潮汕公路非机动车道自南往北行驶至该处后驶入机动车道,双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司机翁XX当场死亡。经交警事故责任认定,粤U8XXXX号司机吕XX与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司机翁XX各自承担同等责任。
2.潮州市潮安区东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系事故中重型自卸货车实际所有的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蔡XX,成立日期是2017年1月18日,注册地址: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XXXXXXXXX,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建筑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涉事故车辆属于潮州市潮安区东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所有,潮州市潮安区东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连同事故车辆共有4辆货车挂靠在潮州市润兴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该4辆车在事故前近三年来未发生过亡人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3月3日13时22分左右,黄XX驾驶粤U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X093线最右侧车道自西往东方向行驶至13km+800m浮洋镇东陇村路口实施掉头时,适遇李XX驾驶悬挂粤MXXXX号牌的二轮摩托车同向沿最左侧车道行驶至该处,双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李XX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反应迅速,及时赶赴现场,迅速组织应急处置,尽最大努力把事故的伤亡和损失降到最低,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衍生事故,无造成不良舆论影响;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应急救援评估结论
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响应较迅速,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基本处置中无衍生事故,事故应急处置基本及时,有效。
(四)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区政府、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警大队相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开展工作,召集潮州市润兴运输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到场调研,排除隐患。交警部门第一时间联系事故当事人家属,并成立工作小组对接死者家属,及时安抚死者家属情绪并应对家属诉求。经调查取证后,交警部门于2025年4月9日作出事故认定,并及时对黄XX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于2025年4月12日对犯罪嫌疑人黄XX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事后黄XX与李XX家属均达成赔偿协议,同意在交强险及商业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足额赔付完毕后(目前正通过法院诉讼确定赔偿金额),另外支付补偿款人民币120000元(壹拾贰万元正),死者家属也已出具交通事故谅解书。
(五)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李XX死亡,截至目前可统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元(壹拾贰万元整)。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黄XX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在交叉路口掉头时,未按交通信号的指挥通过且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在本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李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二轮摩托车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行驶时,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二)有关单位的问题
1.潮州市润兴运输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经调查核实,事故发生时共有95辆汽车挂靠在潮州市润兴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其中66辆是营运车辆,潮州市润兴运输有限公司日常对这些车辆的司机的教育培训仅为每年两次全员培训,黄XX入职后,潮州市潮安区东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将司机材料送至潮州市润兴运输有限公司备案,但潮州市润兴运输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新入职司机进行教育培训,导致新入职司机黄XX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同时,潮州市润兴运输有限公司在挂靠车辆的隐患排查和挂靠车辆司机的应急演练方面也存在问题,对挂靠车辆仅在每年年审前检查一次,对车辆隐患排查不到位;应急演练未能覆盖全部司机,在组织全员应急演练方面存在不足。经查,该公司近2年发生过另外2起负同等责任的亡人交通事故,对挂靠车辆存在挂靠但管理严重不到位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较大责任。陶XX作为潮州市润兴运输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日常履职缺位,未能做好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导致潮州市润兴运输有限公司对挂靠车辆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2.潮州市潮安区东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经调查,潮州市潮安区东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地磅于2025年3月1日损坏,3月1日至3月3日运载的21车沙均没有过磅,事故发生时粤UXXXXX重型自卸货车超限率75.19%,存在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潮州市潮安区东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招用黄XX后,将司机材料送至潮州市润兴运输有限公司备案,对黄XX进行口头上的教育培训,未能督促潮州市润兴运输有限公司对黄XX进行教育培训,导致新入职司机黄XX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蔡XX作为潮州市潮安区东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地磅损坏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3.潮州市交通运输局对车辆企业安全监管不到位。经核查相关资料,2024年1月至2025年2月期间,潮州市交通运输局累计对潮州市润兴运输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4次,排查发现一般隐患6个,对发现的问题潮州市交通运输局均有跟踪落实整改。对潮州市润兴运输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被处罚或者发生亡人事故后,潮州市交通运输局均能及时对潮州市润兴运输有限公
司开展安全生产约谈,2024年1月至2025年2月期间共开展约谈6次。潮州市交通运输局基本能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责任,但未能及时发现并落实该公司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应急演练等方面的不足,对管辖的企业的安全监管不到位。
4.潮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浮洋中队对车辆企业安全监管不到位。经核查区公安分局提供资料,2024年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开展摩电交通问题重点区域集中整治行动暨创文创卫攻坚行动100次;2025年1至2月开展集中整治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秩序专项行动暨摩电整治行动12次;专项行动都是以打击摩电为主,未能科学规划巡逻布局。同时,涉事粤UXXXXX重型自卸货车自2023年以来有记录违法行为27次,其中处罚款8次,违法行为中有8次是浮洋中队发现,处罚4次;浮洋中队于2023年11月2日对潮州市潮安区东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车辆进行北斗数据采集,于2025年1月7日开展隐患检查工作,签订《重点车辆企业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现场未检查出问题,也未就该单位违章记录多的情况进行约谈教育,对载货车辆企业安全监管不到位。
5.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人民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2023年浮洋镇“4·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人民政府做了大量工作,但对潮州市潮安区东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检查仅有2024年3月22日一次,落实其增加警示牌、警戒线,未能发现潮州市潮安区东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隐患排查不到位等问题,对属地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还存在死角,在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方面还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潮安区浮洋镇“3·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类别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调查》(GA/T1082-2013)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认定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黄XX,肇事粤UXXXXX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黄XX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在交叉路口掉头时,未按交通信号的指挥通过且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导致事故发生,涉嫌交通肇事罪,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5年4月12日对犯罪嫌疑人黄XX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于2025年4月15日对犯罪嫌疑人黄XX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目前案件仍在办理中。
(二)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鉴于李XX在该事故中死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不予追究其责任。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潮州市润兴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挂靠车辆的司机黄XX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后才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潮州市潮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潮州市润兴运输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其法定代表人陶XX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能推动潮州市润兴运输有限公司落实教育培训各项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由潮州市潮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潮州市润兴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XX进行行政处罚。
2.潮州市潮安区东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其地磅于2025年3月1日损坏,没有及时维修或者到其他地方过磅,事故发生时粤UXXXXX重型自卸货车超限率75.19%,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情况,建议由潮州市潮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潮州市潮安区东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其法定代表人蔡XX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能推动潮州市潮安区东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落实隐患排查各项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潮州市潮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潮州市潮安区东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XX进行行政处罚。
3.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潮州市潮安区交通运输局、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继续深入调查事故涉及的单位及人是否仍存在其他应处理处罚情况,如存在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处罚,相关情况在处理处罚完成后及时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四)建议追责的有关公职人员和部门
1.潮州市交通运输局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潮州市润兴运输有限公司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应急演练等方面的不足,对车辆企业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鉴于潮州市交通运输局属于市级部门,建议由区人民政府将事故调查情况抄送潮州市交通运输局,由潮州市交通运输局对相关科室及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潮州市润兴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处罚,进一步加强对潮州市润兴运输有限公司的监管。
2.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未能有效指导并督促潮州市潮安区东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该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方面存在不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责成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负责同志向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作出书面深刻检查;责成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浮洋中队的负责同志向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书面检查,并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浮洋中队的负责同志进行谈话提醒,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3.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人民政府未能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劝导工作,在履行属地监管方面存在不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责成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的负责同志向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由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对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的分管领导进行谈话提醒,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领域的属地监管工作。
4.建议责成潮州市润兴运输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东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依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员工进行处理,通过批评教育、谈话提醒等方式,加强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员工遵纪守法、文明驾驶的自觉性。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道路运输代理企业的教育培训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潮州市润兴运输有限公司从事的道路运输代理,须知自身车辆多,司机技术水平、安全意识参差不齐,对交通的参与程度高,肩负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要负起自身的安全责任,更要按照法律法规做好各项工作:一要依法依规持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使司机的安全意识入心入脑;二要加强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从司机自身、车辆状况、日常监控监管等方面加强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及时约谈和处理违规司机,履行社会责任。潮州市潮安区东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虽将车辆挂靠于潮州市润兴运输有限公司,由潮州市润兴运输有限公司进行统一管理,但是实际用车用人企业,更应该加强对车辆和司机的日常培训教育、约谈处理,制定相关制度约束和规范司机用车,提升司机安全意识、降低司机用车风险。
(二)对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的监管存在差距。
相关交通运输部门、公路养护部门作为道路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及道路运输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作配合,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切实落实运输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和完善内部安全机制,强化对营运车辆和从业人员以及交通运输全过程的动态监管。同时,进一步严格交通运输准入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车辆的交通事故。
(三)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震慑力不足。
交警部门多次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等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但2025年以来我区道路交通生产事故仍然多发频发,从事故致因看,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主要存在超载超限、操作不当、没有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及未按规定让行等过错;摩托车驾驶员违法行为主要存在无证驾驶、驾乘人员未按车道行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未按规定让行等过错。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成效不显著,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震慑力不足。
(四)属地政府日常管理和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不扎实。
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人民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方面还存在不足,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劝导的覆盖面不够,宣传触角还没有真正延伸至末梢,部分企业特别是运输企业和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不够。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加强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管理工作,促进道路交通领域安全有序发展,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认真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对专项作业车辆的监管和整治打击力度。公安等部门要采取联合执法、定点检查和流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加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路面管控,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形成严管、严查、严惩的态势,确保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交警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加强路面巡查管控,加大对违法车辆的整治和打击力度,预防交通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督促辖区内企业、监管行业领域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执行到位。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符合《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条件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增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生动力。
(三)进一步深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切实加强道路隐患排查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要全面摸排城乡结合部道路安全隐患,摸清道路安全隐患底数和道路性质、监管主体,加快道路隐患治理。整治过程中,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通过多种途径将隐患信息对外进行公布,提前在路面增设警示标志,完善道路标志标线和交通防护设施,加大路面巡逻管控力度,严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四)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多渠道、多角度、多形式、全方位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特别要加强各学校与公安、交通、应急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切实从根本上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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