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安区庵埠镇“3·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3月20日6时37分左右,潮安区S233省道潮安区庵埠镇薛陇路口发生一起校车与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初步调查,杨XX在持有C1C6E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粤UXXXXX号大型专用校车,其行为系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符合《潮州市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中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从严查处的情况。并提请区政府成立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区委副书记、区长陈创阳作出批示,要求深入调查此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潮州市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2025年6月24日,我区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总工会、庵埠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潮安区庵埠镇“3·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着手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后果及事故处置情况,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调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
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新华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陈XX,注册地址: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XXXXXXXX,经营范围:全日制九年一贯制教育,2025年3月5日取得潮州市潮安区教育局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证号:教民XXXXXXXXXX号,有效期限自2024年7月27日至2028年7月26日止)。
陈XX,男,1980年XX月XX日出生,广东省潮州市人,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新华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杨XX,男,1962年XX月XX日出生,广东省潮州市人,事故中大型专用校车的驾驶员,准驾车型:C1C6E。杨XX在发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前近三年没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田XX,男,1975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来凤县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事故中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驾驶员,为潮安区庵埠镇“3·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死者。
(二)事故车辆情况
1.粤UXXXXX号大型专用校车,车身颜色为黄色,车辆型号:东风DFA6758KX4B,车辆所有人: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新华学校,登记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XXXXXXXXXX,车辆识别代号XXXXXXXXXXXXXX,发动机号XXXXXXXXXXXX,注册日期2014年8月2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车辆交强险投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单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该车辆在发生事故前近三年来未有交通违法行为。
2.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车架码:XXXXXXXXXXXXXXXXX,发动机号:XXXXXXXXX,该车未投保交强险。
(三)有关技术检验情况
事故发生后,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粤UXXXXX号大型专用校车驾驶员杨XX吹气结果:0mg/100mL,经血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其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田XX的血液经血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其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经广东韩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即将发生事故时,粤UXXXXX号牌大型专用校车通过空间参考线A的行驶速度为20Km/h;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通过空间参考线B的行驶速度为76Km/h;粤UXXXXX号牌大型专用校车的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和行驶系统均未检见异常,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于事故碰撞造成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损坏和前轮爆胎,符合事故中碰撞形成的后果,未见事发前已经损坏的迹象,其余行驶系均未检见异常,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经潮州市潮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XX符合面部遭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特征。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S233省道125公里192米庵埠镇薛陇路,呈四支分叉状,南往汕头市区方向,北往潮州市区方向,东往薛陇村方向,西往梅林湖方向,天气为晴天,沥青路面,路面完好,视线良好,该路段限速60公里每小时,事故发生地有路口标志,有简易红绿灯,路面划线基本清晰。
(五)涉事企业经营活动情况
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新华学校,该学校属于民办学校,2025年3月5日取得潮州市潮安区教育局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取得潮州市潮安区教育局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证号:教民XXXXXXXXXXXXXXX号,有效期限自2024年7月27日至2028年7月26日止)现有校车4辆,3辆正常使用。2025年3月17日,潮州市潮安区教育局及其下属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中心学校对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新华学校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在用的3辆校车的校车标牌均已过期)事故校车粤UXXXXX的校车标牌于2024年2月29日过期),潮州市潮安区教育局及其下属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中心学校现场要求该学校落实整改,其中2辆校车已于3月20日前完成整改,取得校车标牌,但截至事故发生时,事故校车粤UXXXXX仍未落实整改。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3月20日6时37分左右,杨XX驾驶粤UXXXXX号大型专用校车沿S233线中间车道自北往南方向行驶至125km+192M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薛陇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左转弯,适遇田XX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S233线中间车道自南往北方向行驶至该处,双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田XX受伤救治无效死亡及二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反应迅速,及时赶赴现场,迅速组织应急处置,尽最大努力把事故的伤亡和损失降到最低,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衍生事故,无造成不良舆论影响;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应急救援评估结论
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响应较迅速,本次事故应急救援
基本处置中无衍生事故,事故应急处置基本及时,有效。
(四)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区政府、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警大队相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开展工作,召集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新华学校相关负责人到场调研,排除隐患。交警部门第一时间联系事故死者家属,并成立工作小组对接死者家属,及时安抚事故死者家属情绪并应对家属的诉求。经调查取证后,交警部门于2025年4月1日作出事故认定,并及时对杨XX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于2025年4月17日对犯罪嫌疑人杨XX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事后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新华学校与田XX家属均达成赔偿协议,由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新华学校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112.30万元,死者田XX家属均向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新华学校出具谅解书,但死者父母、女儿田XX仅对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新华学校予以谅解,对肇事司机不予谅解。
(五)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田XX死亡,截至目前可统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12.30万元(壹佰壹拾贰万叁仟元整)。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杨XX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挥通过且在行经未设置导向标志、标线的交叉路口实施左转弯时未提前驶入最左侧车道转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本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田XX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时,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在本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二)有关单位的问题
1.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新华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经调查核实,事故发生前该学校在用的3辆校车在校车标牌过期后,均未完善相关手续,并提交潮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取得新的校车标牌,但该学校在3辆校车标牌过期后仍继续提供校车服务。其中杨XX原驾驶事故校车粤UXXXXX,2023年11月杨XX因达到年龄,校车驾驶资格被注销,故被学校解聘。2024年9月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新华学校因无法找到司机,再次聘用已无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杨XX驾驶事故校车粤UXXXXX,违反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情况。陈XX作为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新华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未能聘用有资质的司机,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未履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中关于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2.潮州市潮安区教育局及其内设学校安全管理股、下属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中心学校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潮安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服务实施
方案〉的通知》(安府办〔2015〕40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对校车运营的管理,我区成立潮安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潮州市潮安区教育局,并由学校安全管理股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区教育局及下属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中心学校负有“优化学校布局,提供乘车学生数量分布和用车需求;与下级或有关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指导和督促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联合公安、交运部门对各学校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配合公安、交运部门进行校车交通安全检查,制止超员、超速、酒驾等违法行为;统筹建立校车管理台账与数据库,上报校车管理信息;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举报。”的职责,但潮州市潮安区教育局内设学校安全管理股、下属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中心学校未能较好联合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形成信息通报共享机制,建立辖区校车实时台账,对标牌到期的,核实是否还在继续提供校车服务,对存在问题的及时联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经核查检查指导台账,2024年2月29日粤UXXXXX校车标牌过期后,潮州市潮安区教育局学校安全管理股在2024年度未对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新华学校进行检查指导,2024年3月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中心学校对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新华学校检查指导3次,其中检查内容涉校车的1次,但均没有发现该学校校车标牌过期的问题。2025年1月至事故发生前,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中心学校于2月13日对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新华学校进行检查指导,检查内容涉及校车安全,同样没有发现该学校在校车方面存在的问题;至2025年3月17日,潮州市潮安区教育局联同下属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中心学校对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新华学校进行检查,才发现该学校校车标牌过期问题,检查表中的整改意见为“未取得校车有效标牌之前,校车禁止接送学生”。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新华学校校车标牌过期,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该校车不得再提供校车服务,并由公安机关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实施相关行政处罚,但潮州市潮安区教育局学校安全管理股仅责令整改,要求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中心学校督促整改,未及时跟踪督促问题校车是否落实停止提供校车服务,没有将检查发现的问题抄送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导致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中心学校未按照要求严管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新华学校,落实其停止提供校车服务,潮州市潮安区教育局及其内设学校安全管理股、下属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中心学校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方面存在不足。
3.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及其下属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对潮州市潮安区庵埠
镇新华学校的校车安全监管不到位。根据《关于印发〈潮州市潮安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及其下属城区中队负有“审核校车及校车驾驶人申报资格;负责办理校车标牌、标识,统一喷涂校车颜色;对道路交通及安全设施进行巡查,维护学生交通秩序;查处打击校车超员、超速、酒驾等违法行为;会同学校及运营企业做好对师生及驾驶人的安全教育;落实校车办理牌证和车辆过户、车辆检测等工作;完备各校车资料,一车一档,适时更新。”等职责。经核查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相关检查指导台账,潮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于2025年2月25日对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新华学校进行安全检查约谈,但未能发现该学校校车标牌过期的问题,也没有与教育、交通运输部门建立辖区校车信息通报共享机制,建立完善辖区校车台账。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督促不力,未能指导督促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做好校车安全各项工作,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方面存在不足。
4.潮州市潮安区交通运输局对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新华学校的校车安全监管不到位。根据《关于印发〈潮州市潮安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潮州市潮安区交通运输局负有“审核校车及校车驾驶人申报资格和营运线路;加强对校车运营的日常管理,要求校车按照定校、定员、定座、定线、定点的原则接送学生,严厉打击超载等非法营运行为;加强乡村道路安全标识、标线、防撞隔离墩、校车停靠点等设施建设。”等职责。潮州市潮安区交通运输局未能加强对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新华学校校车运营的日常管理,完善相关台账,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方面存在不足。
5.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人民政府内设的公共服务办公室,负责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民政、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退役军人事务等工作。经核查,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人民政府自2024年以来多次对教育系统安全进行部署布置,分管负责同志也多次带队开展安全检查,于2025年3月12日对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新华学校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新华学校存在的校车没有校车标牌却上路提供校车服务的问题,在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方面存在不足。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潮安区庵埠镇“3·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类别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调查》(GA/T1082-2013)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认定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杨XX,肇事粤UXXXXX大型专用校车驾驶员,杨XX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挥通过且在行经未设置导向标志、标线的交叉路口实施左转弯时未提前驶入最左侧车道转弯,导致事故发生,涉嫌交通肇事罪,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5年4月2日对犯罪嫌疑人杨XX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于2025年4月17日对犯罪嫌疑人杨XX执行逮捕,目前案件仍在办理中。
(二)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鉴于田XX在该事故中死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不予追究其责任。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新华学校,聘用无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杨XX驾驶校车,且提供校车服务的校车均未取得校车标牌,违反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潮州市潮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新华学校进行行政处罚;陈XX作为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新华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未能及时聘用有资质的司机,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未能及时消除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潮州市潮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新华学校的主要负责人陈XX进行行政处罚。
2.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潮州市潮安区交通运输局、潮州市潮安区教育局、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继续深入调查事故涉及的单位及人是否仍存在其他应处理处罚情况,如存在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处罚,相关情况在处理处罚完成后及时报潮安区庵埠镇“3·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备案。
(四)建议追责的有关部门和公职人员
1.潮州市潮安区教育局及内设学校安全管理股、下属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中心学校履行教育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导致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杨XX驾驶没有取得校车标牌的校车上路提供校车服务并发生交通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责成潮州市潮安区教育局向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深刻检查。
2.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及其下属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履行道路交通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新华学校没有取得校车标牌的校车提供校车服务,导致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杨XX驾驶没有取得校车标牌的校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未能指导督促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责成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向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深刻检查。
3.周XX,中共党员,潮州市潮安区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学校安全管理股,联系庵埠镇,对学校安全管理股、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中心学校指导督促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由潮州市潮安区教育局主要负责同志对周XX进行谈话提醒。
4.张XX,中共党员,潮州市潮安区学校安全管理股负责同志,负责校车办日常工作,对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新华学校检查指导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由潮安区人民政府在全区范围内对张XX进行通报批评。
5.陈XX,中共党员,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中心学校全面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由潮州市潮安区教育局主要负责同志对陈XX进行谈话提醒。
6.郭XX,群众,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中心学校副校长,分管人事、中小幼儿园安全工作,对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新华学校指导督促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由潮安区人民政府在全区范围内对郭XX进行通报批评。
7.陈XX,中共党员,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中心学校工作人员,负责中小学安全工作,对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新华学校指导督促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对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中心学校工作人员陈XX进行诫勉谈话。
8.王XX,中共党员,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副主任科员,主管大队交通保障及警卫工作,交通秩序,“减量控大”考核,重点车辆管理,“创文创卫”工作,对重点车辆的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主要负责同志对王XX进行谈话提醒。
9.陈XX,中共党员,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中队长,对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新华学校检查指导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潮安区人民政府在全区范围内对陈XX进行通报批评。
10.宋XX,中共党员,时任潮州市潮安区交通运输局安全技术股股长,对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新华学校校车运营的日常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潮州市潮安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同志对宋XX进行谈话提醒。
11.许XX,中共党员,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人民政府副镇长,负责教育工作,分管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办公室,对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办公室指导督促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由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许XX进行谈话提醒。
12.翁XX,中共党员,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办公室主任,对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新华学校指导督促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办公室主任翁XX进行批评教育。
13.建议责成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新华学校依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员工进行处理,通过批评教育、谈话提醒等方式,加强学校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发展理念树立不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从本次事故发生来看,潮州市潮安区教育局、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庵埠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存在统筹发展和安全不到位,抓责任落实、抓压力传导有偏差等问题。具体表现为学校安全风险意识不强,辨识管控能力不足,而且有关单位对该校存在的校车标牌过期的安全隐患发现不及时,检查督促不力,事故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新华学校未及时雇用有资质的驾驶员驾驶校车,未按照规定申领校车标牌,导致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同时,校车驾驶员自身没有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且违反交通信号灯左转弯,也侧面反映出学校教育培训不到位,司机遵纪守法意识未入心入脑的问题。
(三)属地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区教育局、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和庵埠镇人民政府在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存在盲区,部门之间统筹协调不够、工作衔接不紧,对学校安全问题未能积极主动沟通协作,没有形成工作合力。主要表现为:一是对校车办牵头作用发挥不到位。校车办设在区教育局,但是校车办未能较好地发挥牵头作用,未能对辖区内在用校车标牌有效期进行登记,及时核实是否存在无标牌提供校车服务的情况,并通报相关部门,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职;二是问题隐患排查处置不力。该车辆的问题隐患存在超过一年,区教育局、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未能及时发现该问题。区教育局发现该校校车存在问题后,只是督促下属中心学校跟踪整改,未能通报交警部门予以处置,导致该校车仍上路行驶,对问题隐患排查处置不力;三是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力度不足。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负有路面执法职责,该校车多辆校车没有校车标牌提供校车服务,但是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一直没有发现,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管理打击力度不足。
(四)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任重道远。道路交通事故占我区生产安全事故乃至全区安全事故的最大比重,从事故致因看,违反交通禁令标志、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超载超限、无证或者准驾不符等问题层出不穷,可见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覆盖面还不够,宣传触角还没有真正延伸至末梢,群众安全意识未能入心入脑,加强全民安全观教育还任重而道远。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加强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管理工作,促进道路交通领域安全有序发展,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各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要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落实道路交通运输和学校安全相关行业、部门、环节的安全管理责任。要采取强有力措施,全面排查整治风险隐患,严检查、严执法、严整改、严处罚、严落实,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推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及隐患排查治理年取得实效。各镇政府及公安、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要紧密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隐患排查治理年行动实施方案,加强工作调度研判,完善涉及接送学生的安全管理政策措施,持续开展对校园周边道路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重点对车辆是否符合要求、依法取得校车标牌、道路交通信号设置是否规范、道路规划是否合理进行全面评估,健全完善隐患治理台账,列出整改清单,确保整改到位。
(三)强化学校周边道路安全风险防范。各镇政府及公安、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要按照“一校一策”原则分析研判各学校周边交通秩序问题,特别要针对校车、接送学生的校车、公交车等容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环节,指导学校对上学和放学进行合理安排,降低人员聚集风险,加强风险分析研判,制定针对性防控措施。加快推进学校门口及周边道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非机动车和人员分流改造,科学规划车行、人行线路,切实解决人车混行、人流穿梭、长时间拥堵等顽疾。要加强校园周边安全巡逻管控和执勤执法,动态清理学校门口及两侧占道经营、乱停乱放等行为。要强化群防群治,压实属地、部门、学校、家长各方责任,用好“护学岗”“助学岗”,着力打造学校周边“安全区”。
(四)落实学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中小学校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制考核,督促各层级、各岗位从业人员做到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知责、明责、履责”。要建立健全并落实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开展运输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强化应急预案演练,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强对驾驶员、乘务员等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尤其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岗前培训和新车驾驶的适应性培训,强化驾驶员按操作规范驾驶和事故警示教育,督促本单位驾驶员、乘务员等从业人员在运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行为。
(五)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多渠道、多角度、多形式、全方位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特别要加强各学校与公安、交通、应急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切实从根本上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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