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府办〔2010〕91号
印发潮安县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万峰林场,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潮安县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执法行动方案》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县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反映。
2010年11月4日
潮安县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县政府决定从现在起至春节前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执法行动),为确保专项执法行动的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10〕44号)、《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精神,建立和完善县、镇两级“政府统一领导、工商牵头整治、职能部门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通过专项执法行动,实现镇区主要街道基本没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其它区域无证无照经营明显减少,无证无照经营投诉率明显下降,各类经营户基本做到亮证亮照经营的工作目标。
二、组织机构
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执法行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设在县工商局,负责综合清理整顿行动的工作情况,对各镇(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督查,定期召开相关部门、单位参与的联席会议,通报清理整顿行动的工作情况,研究制订工作计划和措施。
三、职责分工
根据省政府(粤府办[2007]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各部门的职责,专项执法行动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一)各镇政府(场)职责:
1、高度重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分工;
2、建立健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信息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好人员、经费等方面的保障工作,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顺利开展;
3、及时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的问题,确保辖区内不发生因无证无照经营问题造成安全事故、境污染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2、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3、依法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行为。
(三)公安部门:
负责依法对刻章、旅馆业、典当业等特种行业,民用爆破物品生产、经营、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公安消防部门:
负责依法对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卫生部门:
负责依法对餐饮业(有固定经营场所)、集体食堂、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经卫生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对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机械的生产经营以及其他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环保部门:
负责依法对危险废物经营、拆船业、境外可利用废物经营等须经环保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
负责依法对歌舞娱乐、音像制品经营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影业、出版业、印刷业等须经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除黑网吧外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建设部门:
负责依法对城市燃气供应等须经建设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负责依法对食品、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及锅炉、压力容器生产(含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测检验)、气瓶充装等须经质监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对成品油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及烟花爆竹生产等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经贸部门:
负责依法对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煤炭经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废旧汽车的回收及拆解、典当、拍卖等须经经贸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交通部门:
负责依法对道路运输(含危险化学品运输)、水路运输等须经交通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负责依法对职业介绍机构等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教育部门:
负责依法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等须经教育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依法对须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农业部门:
负责依法对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种子等生产经营以及其他须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九)其他相关部门: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部门承担的职责,负责依法查处应当取得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除外。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组织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供电、供水、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经营者提供水、电、通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
四、清理整顿范围及重点
(一)清理整顿范围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清理整顿重点
专项执法行动的重点是非煤矿山、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化学危险品、成品油、燃气、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等9类重点行业,“三小场所”、“三合一”无证无照经营户,特别是一定规模的无证无照生产性场所、一定规模的无证无照经营餐饮场所和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场所。
五、清理整顿措施
(一)实行分类清理整顿。对已从事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前置审批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决查处取缔;对已生产经营、但不涉及前置行政许可且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固定经营场所,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若其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责令限期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督促其合法经营。经教育、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要坚决予以查处或取缔;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一般商品生产经营的,督促其限期办理证照。
(二)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综合清理整顿机制。各镇(场)实行区域属地负责、工商为主力、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的清理方式,具体工作由各镇(场)组织、负责。
(三)实行以清查促整治,以规范促发展。各镇(场)在开展专项行动中,对具有一定规模、雇工人数较多(8人以上)的业户,要积极动员其转型升级。工商部门要充分运用促进个体户转型升级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四)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各相关部门日常工作中发现和查处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及注、吊销有关许可证情况,要在10天内向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对不属于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处理的无证照经营行为,应及时告知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实现信息资源互通,强化对无证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要通过编发信息通报等形式,通报各镇(场)专项执法行动情况、典型案例,及时交流工作经验。对需要多部门协调解决的复杂、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提请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不少于1次联席会议。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遵循“辖区负责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力以赴做好这次专项执法行动。对因重视不够、管理不到位、失职、渎职、“清无”工作不力,而导致辖区内无证照经营行为泛滥的,要严肃追究辖区、部门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时间和步骤
这次专项执法行动时间为11月至明年春节前,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从现在起至11月中旬):这阶段的主要工作有三项。
1、召开全县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动员大会,进行全面动员。
2、各镇(场)召开相应会议,迅速部署,做好发动宣传工作,发放宣传资料,办宣传窗(栏)。及时摸清辖区无证无照经营户的底数。
3、县各职能部门、各镇(场)要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宣传窗(栏)、宣传标语、横幅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专项执法行动的意义、目的、总体安排和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有关法律法规,营造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的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疏导自纠阶段(11月中旬至12月初):这阶段的主要工作有三项。
1、县各职能部门要依照本部门的职责对无证无照经营户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疏导、督促无证无照经营户办证、办照。
2、各镇(场)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户做好疏导教育工作,引导无证无照经营户及时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证照手续。
3、县各职能部门要切实采取各项便民、利民的优惠措施,提高办证、办照效率,为咨询、办理证照手续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阶段:整治取缔阶段(12月初至12月底):这阶段的主要工作有二项。
1、各镇(场)组织执法队伍对拒不办理证照,或者不具备办证办照条件又拒绝停业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坚决予以查处取缔,工商部门予以立案查处。
2、在各镇(场)的统一组织下,采取集中整治和个案查处取缔相结合的方法,从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做到取缔一批、处罚一批、补办一批,确保每户都有税务登记、有纳税核定。
第四阶段:验收考核阶段(2011年1月底):这阶段的主要工作有三项。
1、各镇(场)要对专项执法行动进行总结,并将工作情况于2011年1月10日前书面报送县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5811278)。
2、县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分片抽查的方式,对县各职能部门、各镇(场)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并将结果在内部通报,对措施不力、工作马虎、责任没有落实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
3、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专项执法行动进行统计、总结,并向领导小组提请对各镇(场)实施奖励。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县各职能部门、各镇(场)要充分认识到无证无照经营的危害性,切实克服麻痹松懈的思想,把思想统一到专项执法行动上来,把综合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按本方案要求立即行动起来,切实加强领导,投入力量、配套措施、全力推进。各镇(场)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拟订具体的工作方案,配置专人、办公场所,确保清理整顿工作所需的基本费用,并于11月12日前将成立的领导机构、日常负责人名单上报县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陈英扬,电话:5811278)。
(二)疏堵结合,惩处并举。综合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切实利益、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整治的目的在于规范,县各职能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要坚持以教育、疏导为主,以惩处为辅的原则,要区别不同情况,切实加强引导、扶持、规范,要采取突击行动与日常监管相结合、重点整治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方式,加大查处力度,防止和遏制无证无照经营回潮和反弹。
(三)密切配合,合理推进。各镇(场)要按照职责权限和责任分工,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加强工作沟通与协调,县各职能部门要分头把关,协同作战,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执法行动取得实效。
(四)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中,各执法单位、执法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对立案查处的案件要严格按程序办事,依法实施处罚,杜绝不作为和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将实行过错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