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潮安县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1-03-11
来源:潮安县档案局(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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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府〔2011〕4号

印发《潮安县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万峰林场,县府直属各单位:

《潮安县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度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

潮安县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根据《潮州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我县务工的农业户籍劳动力,凡已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的(外市户籍须持有《广东省居住证》),可按本实施办法申请积分制入户我县城镇。

第三条 县政府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统筹兼顾、稳妥有序的原则对农民工积分制入户进行宏观调控,各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工作。

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民工入户计划指标的确定和计划的分解下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政策指导、工作协调以及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审批和录入等工作,在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办理该项业务;县公安部门负责入户审批工作;其它相关部门按职能向农民工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积极为农民工入户城镇提供便利,并负责受理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申请资料的初审工作。公安派出所为所在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设立一个公户,专门登记管理入户城镇农民工,公户户口簿由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保管。

第五条 农民工按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纳入积分制入户城镇管理的申请,应按规定填写《潮安县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就业登记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并按《潮安县农民工积分指导指标及分值表》中设定的各项计分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学历水平。申请人应提供本人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须同时提供省级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

(二)技能水平。申请人应提供技术员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社会保险。申请人应提供市或县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四)社会服务。申请人近五年内有参加社会服务活动的,应分别提供相应的志愿者或义工机构开具的证明、接受捐赠机构所开具的捐赠证明、献血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表彰奖励。申请人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处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应提供相应的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计划生育。申请人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违法犯罪。申请人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近五年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第六条 农民工迁入潮安县城镇户籍后,对其积分制管理自动终止。其享受的权益和承担的义务依照本县户籍人口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积分累计达到60分的农民工,可申请迁入潮安县城镇户籍。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县发改局结合我县各镇公共资源的实际情况,下达农民工入户计划指标并向全县公布。

(二)符合纳入积分登记管理的对象,可向其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交入户城镇申请资料,经初审后,由申请人或委托其居住(工作)所在地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承办申请的具体事项。每年申报纳入积分登记管理分上、下半年两个批次进行。上半年申请截止时间为5月20日,下半年申请截止时间为11月20日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积分分值,于每年5月底前和11月底前分别对上、下半年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并在潮安县人民政府公众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对申请人所得分值异议或投诉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或投诉资料按照职能分工转送相关部门进行核查,相关职能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函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符合迁入条件人员签发《潮安县农民工积分制入户资格证明》。

(四)申请人持《潮安县农民工积分制入户资格证明》,按照申请所属批次,于当年6月底前或12月底前带齐相关资料到入户地派出所申办入户手续。

第八条 申请人在申请入户时,其家属如随迁、投靠入户的,可同时办理,不受申请地入户指标的限制。

第九条 申办农民工(或家属随迁)入户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的《广东省居住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县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潮安县农民工积分制入户资格证明》;

5、申请人配偶随迁的,附结婚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附出生证和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

第十条 办理农民工积分入户的程序、权限和时限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公安派出所受理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内容及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意见,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公安局;县公安局经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结果的2日内,将审批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个人素质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按提出入户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位。

第十二条 农民工入户随迁子女与我县城镇户籍人口同等享受义务教育待遇。

第十三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3年内不再纳入积分制管理;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终止其积分管理资格,所得积分清零。空缺的入户名额按照积分排名高低依次补上。已通过积分制入户的申请人,如发现其在积分入户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违规舞弊行为的,按规定将其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地。

第十四条 农民工符合潮安县其他入户政策的,仍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和省、市对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0月21日

 

附件:1、潮安县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申请表

   2、潮安县农民工积分制入户资格证明(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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