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安县城乡特困对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2007-10-09
来源:潮安县人民政府公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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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乡特困对象解决医疗问题,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广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完善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的紧急通知》以及《潮州市城乡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救助制度,是指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住院的城乡特困对象实行重点医疗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特困对象是指属我县常住户口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户。

第四条 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先予缴纳后,凭有关证明申请医疗救助金。

第五条 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金,由救助对象本人或其家庭户主持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住院证明书、诊疗病历、农村合作医疗证和合作医疗报销、救助的证明及财政部门印制的住院收款收据等有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经过调查核实,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上报镇(场)人民政府审核;镇(场)审核合格的,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医疗救助金由县民政、财政部门联合核拨到各镇(场),再由各镇(场)民政部门按季发放。

第六条 医疗救助标准:

(一)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对象中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为其出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按当次住院费(符合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医疗费用)的10%给予救助(已参加合作医疗的,按住院费减去在合作医疗报销及救助的金额后的实际数额计)。每个救助对象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4000元。

第七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来源:一是地方财政安排预算;二是上级补助的医疗救助资金;三是当年度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地方留成中提取不超过20%的资金作医疗救助金;四是通过社会捐助等渠道募集的资金。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城乡特困对象医疗救助日常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在县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

县财政部门协助制定医疗救助的用款计划,负责落实本级医疗救助金,监督医疗救助金的使用管理。

县卫生部门及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与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衔接,为救助对象出具是否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及报销金额的有关证明,加强对定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诊疗。

县劳动保障部门对参保困难职工和退休人员给予政策优惠,降低大病、重病患者经济负担。

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

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区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等,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及个人,以各种方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第十条 村(居)委会应及时将救助对象名单、救助金额等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从事医疗救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违规审批或擅自改变救助资金使用范围和救助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救助金或收取贿赂的;

(三)玩忽职守,影响医疗救助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徇私舞弊,为救助对象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医疗救助的行为提供便利的。

第十二条 救助对象没有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情况,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医疗救助的,取消其医疗救助资格,追回救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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