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禁止在韩江西溪采砂的通告

2005-06-02
来源:潮安县档案局(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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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韩江河道采砂执法,杜绝乱采乱挖河砂现象,确保堤防安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韩江河道堤防管理的通告》规定,通告如下:
  一、韩江西溪为潮州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河砂禁采区域,本区域内禁止以任何方式开采河砂;
  二、凡是停放在禁采区内的一切采砂设备工具,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撤离禁采区;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继续从事采砂作业活动或逾期不拆除撤离采砂设备工具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严厉查处;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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