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补充《潮安县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安水[2000]98号)
各镇水利所、局直属单位:
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精神,现对《潮安县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下称《规定》)进行修改补充,具体如下:
一、《规定》第十三条修改为:
“第十三条 水政水资源股的主要行政执法职责: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和实施;
二、制定水利法制建设规划,组织起草、协调水利规范性文件;
三、协助有关股室组织其他水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和宣传教育;
四、负责取水许可的审核、审批、发证、年审,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出具防洪规划同意书;
五、征收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查处属县管辖的水事违法案件,调处县管河道、水利工程的水事纠纷,组织水事违法案件的听证工作,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七、参与水利行政诉讼和水利行政复议;
八、指导、检查、监督全县水行政执法和水政监察工作;
九、配合有关股组织本系统水政监察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二、《规定》第十五条修改补充为: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股的主要行政执法职责: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和实施;配合有关股室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配合有关部门在全县水利工程建设中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规章;
二、配合有关部门在全县水利工程建设中执行基建程序、建设监理、工程质量的执法监察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县水利工程的招标、投标的执法监察和管理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审查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执法监察工作;
五、协助有关部门审查按基建管理的重点农水项目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并负责上述项目的执法监察工作;
六、负责审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组织参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及水土保持的执法监察工作。”
潮安县水利局
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