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潮安县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2005-06-02
来源:潮安县档案局(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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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场)水利所、局直属单位:
    现将《潮安县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潮安县水利局
                                                              二○○○年四月十九日
 
潮安县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本局行政执法工作,明确本局实施行政执法的股室、人员及其权限的责任,确保行政执法做到依法、公正、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市、县人大、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决定及省水利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本局负有行政执法职能和对行政执法负有保障、奖励、监督职能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负责实施。
  局属水政监察大队受本局的委托,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工作。
  受委托的单位必须以本局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并对本局负责。超越委托权限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效。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审查、审批、查处水事违法行为、调处水事纠纷和其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本局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把行政执法的内容和任务具体落实到具体执法股室和人员,明确其执法权限及责任,并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的制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与执法人员层级负责制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过错追究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 行政执法必须坚持有法必依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查处违法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文书规范。
  第七条   本局为行政执法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执法监督条件、技术保障手段。
  第八条 水政水资源股是本局行政的综合职能部门,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 本局负责指导全县水行政执法工作。水政水资源股具体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县的水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履行情况纳入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内容和执法部门年终评比内容,并根据本规定进行奖励和惩处。
 
 
第二章 执法责任人和执法股室职责
 
 
  第十一条 潮安县水利局局长是本局行政执法的总责任人,对本局行政执法负全面责任。副局长是主管责任人,对其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执法责任,并对局长负责。各执法职能股室的股长(主任)对本股室的行政执法负责,并对主管的副局长负责。承办具体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是具体执法责任人,对其承办的行政执法职责负责,并对股长(主任)负责。
  第十二条 属于本局管辖的水事违法行为或者水事纠纷发生后,主管的局领导应指定主办的股室和协办的股室,主办的股室应指定二人以上作为具体经办人(即具体执法责任人),协办的股室应指定一人以上作为经办人(即具体执法责任人),重大水事违法行为或者水事纠纷的调处需要有股室领导作为具体经办人的,由主管局领导指定。经办人的调整,应经指定人的同意。
其他行政执法(许可、审查、审核、审批等)行为,按本局的有关责职分工,由各股室领导指定具体经办人。
  二人以上共同承办的共同责任人,审核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审核责任人,批准具体行政行为的是批准责任人,具体行政行为属于领导集体讨论批准的,由领导集体负执法责任。
  第十三条 水政水资源股的主要行政执法职责: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和实施;
  二、制定水利法制建设规划,组织起草、协调水利规范性文件;
  三、协助有关股室组织其他水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和宣传教育;
  四、负责取水许可的审批、发证、年审,审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组织参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出具防洪规划同意书;
  五、征收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行政事业性费用;
  六、查处属县管辖的水事违法案例,调处县管河道、水利工程的水事纠纷,组织水事违法案件的听证工作,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七、参与水利行政诉讼和水利行政复议;
  八、指导、检查、监督全县水行政执法和水政监察工作;
  九、配合有关股室组织本系统水政监察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第十四条 潮安县三防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行政执法职责:
  一、协助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宣传、贯彻和实施;
  二、具体负责防汛、防风、防旱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的日常工作;
  三、起草、协调实施防洪的规范性文件;
  四、执行省、市、县防汛指挥机构发出的各项命令、指令、决定,监督、检查河道清障工作;
  五、协助查处违反防洪法规的水事违法案件和水事治安案件。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股的主要行政执法职责:
  一、配合有关股室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配合有关部门在全县水利工程建设中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规章;
  二、配合有关部门在全县水利工程建设中执行基建程序、建设监理、工程质量的执法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县水利工程的招标、投标的执法监察和管理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审查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执法监察工作;
  五、协助有关部门审查按基建管理的重点农水项目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并负责上述项目的执法监察工作。
  第十六条 工程管理股的主要行政执法职责: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排灌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以及地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宣传和贯彻实施;
  二、贯彻实施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解决小型水库安全隐患问题的决议》和省、市、县人民政府实施人大议案的有关规定,并定期组织检查、验收;
  三、组织起草、协调贯彻实施有关河道堤防、水利工程管理、保护的规范性文件;
  四、会同有关股室对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查或审批,按规定期限提出审查或审批意见后报局批准;
  五、协助查处违反水利工程和河道堤防管理法规的水事违法案件和治安案件,协助调处水事纠纷。
  第十七条 移民办公室的主要行政执法职责:
  一、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动安置条例》的宣传、贯彻和实施;
  二、组织起草、协调水利工程建设征地和移动安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检查监督有关省、市、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水利移民的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落实水利移民政策;
  四、调处水利移民纠纷,协助查处有关水利移民的水事案件。
  第十九条 农电股的主要行政执法职责:
  一、配合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贯彻实施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的决议》和省、市、县人民政府实施人大议案的有关规定;
  三、审查小水电站工程和相关输变电工程及机电排灌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全县小水电工程和相关输变电工程及机电排灌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和技术审批,并对其行使安全、生产、技术的行业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四、组织起草、协调小水电、地方电网及机电排灌工程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 计划财务股的主要行政执法职责:
  一、协助有关部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广东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局的实施;
  二、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水利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及省、市、县的相关规定,加强罚没收据管理,对各执法职能股室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执法经费的预算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查、落实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人秘股的主要行政执法职责:
  一、协助有关部门负责国家和省有关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在本局的贯彻实施;
  二、负责本局的行政执法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配备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保障行政执法队伍的质量;
  三、参与考核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对成绩显著者和贡献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对执法人员的过错行为提出纠正意见,进行批评教育;负责执行局“行政执法检查监督领导小组”作出的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三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局的行政执法均以潮安县水利局的名义进行。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股室应按照水利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期限及局机关内部分工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经集体讨论决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事项,视为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各有关股室应将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提交局务会议,由主管的局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一、罚款在30000元以上和其他重大水事案件的行政处罚;
  二、跨镇水事纠纷的裁决意见或县界水事纠纷的调解意见;
  三、吊销许可证;
  四、需经国家、省、市立项或审批的各项行政审查、审批事项;
  五、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报审前的审查;
  六、重大复议、应诉、赔偿案件的处理;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工作实行时限制度,即行政审查、审批、许可等行政管理工作,应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在股室领导指定具体经办人之日起30天内提出具体经办意见(文件稿)。因情况复杂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经股室的领导(重大事项应经局领导)同意并通知当事人。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无故不按时完成的,按不作为处理。
  主办股室领导应在接到经办意见次日起之2个工作日内审核或签发。经办意见需要会签的,会签股室应在接到经办意见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主管的局领导签署,主管局领导应7个工作日内签署。
  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和调处水事纠纷,具体经办人应在立案或者接到纠纷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或者纠纷的调解意见;情况复杂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股室领导批准最多可延长30天。主办股室和配合股室负责人(或审核人)应在接到处理意见或调解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局主管领导(或批准人)应在接到审核意见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意见。
  依法需要听证的水行政处罚案件,本局主管领导应在接到听证申请之日起7日之内指定负责组织听证(一般是水政水资源股)和协助组织听证的股室,被指定组织的股室应3日内指定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应在15日内按《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前,负责查处水事违法案件的具体经办人应将有关材料和处罚意见送水政水资源股审查,协助查处的股室也应将有关材料和处罚意见送水政水资源股审查。水政水资源股应将审查意见(包括听证报告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应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除现场处罚外,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现场勘察,制作现场笔录;
  三、调查当事人和询问证人,制作调查笔录;
  四、对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搜集有关证据,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实行保全措施;
  六、对需要鉴定的行为进行鉴定;
  七、具体经办人根据调查结论和鉴定结果等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八、水政水资源股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九、局领导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批准具体行政处罚决定;
  十、对依法需要听证的违法行为组织听证;
  十一、制定并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二、对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制作执行笔录;
  十四、制作结案报告;
  十五、有关文件归档;
  十六、备案或报告。
  第二十九条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本局的职权范围;
  二、属本局和管辖范围;
  三、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
  四、符合行政执法程序;
  五、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有效;
  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第三十条 各股室应认真、按时履行职责,对不属于本股室职责范围或者不符合法定条
件不能办理的,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十一条 各股室和具体经办人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拒绝和推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宣传
 
  第三十二条 全体工作人员应加强法律、法规特别是水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掌
握、了解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局有计划地组织本局全体人员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对主要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和考试,并积极输送有关人员参加省市级培训。
  第三十三条 水政监察人员应按国家和省、市、县的有关规定进行有关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培训合格者方可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新的水利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后六个月内,本局应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学习。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和考试由人秘股负责组织,水政水资源股配合。
  第三十六条 本局重点在每年3月22日的“世界水日”和3月22日~28日的“中国水周”期间组织进行水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利用电视、电台、报刊、固定标语、宣传车等各种途径和手段,在全县范围内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遵守水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自觉性。
  第三十七条 各行政执法职能股室应通过各种方式在全县范围内主要是水利系统内宣传其负责执行的水利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水利职工的水利法律知识水平,增强单位和个人的水利法律观念和守法自觉性。
 
 
              第五章 行政执法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八条 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网络,局成立“行政执法检查监督领导小组”,对水利行政执法实施检查监督。行政执法实行自查与抽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局部检查与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检查制度。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对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自己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自查,并向股室领导汇报;各执法职能股室领导应对本股室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向主管局领导汇报;各主管局领导应对主管的各执法职能股室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局长汇报。
       第四十条 水政水资源股负责组织全县的水行政执法检查;各执法职能股室负责组织各自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执法检查;有配合实施责任的执法职能股室应配合有关股室做好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 新出台的水利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组织实施的股应在新法施行满一年后进行检查并作出检查报告。
       第四十二条 受监督的个人和股室应当接受监督意见,任何股室和个人不得拒绝监督。
 
 
            第六章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文书立卷归档
 
 
  第四十三条 各股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以本局名义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布告等规范性文件,按有关规定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四条 股室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立卷,案卷应分为正副两卷。正卷送局档案室归档,副卷由本股室自行归档保管。案卷立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减少案卷材料。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的案卷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材料目录;
  三、立案报告;
  四、现场笔录;
  五、当事人和证人调查笔录;
  六、有关鉴定材料;
  七、证据材料;
  八、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九、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十、行政处罚意见书;
  十一、听证告知书;
  十二、听证笔录;
  十三、听证报告;
  十四、水政水资源股审查意见书;
  十五、主管局领导的审核意见书;
  十六、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七、行政处罚执行笔录;
  二十、有关财物处理单据;
  二十一、结案报名
  二十二、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十六条 各股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和文书立卷归档工作。
 
 
            第六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错误行政行为,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据本规定承担过错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过错的行政行为包括:
  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撤消或部分撤消的;
  二、被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依法撤消或纠正的;
  三、依法应该发行政许可证而不核发或者依法不应核发而核发的;
  四、依法应给行政审查、审批而不给予审查、审批或者越权审查、审批的;
  五、无故拖延行政审查、审批时间的;
  六、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
  七、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八、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和时限的;
  九、行政处理、处罚显失公正的;
  十、滥用职权的;
  十一、作出错误鉴定结论的;
  十二、其他过错行政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本局“行政执法检查监督领导小组”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追究机
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负责制的原则认定过错并决定过错人承担责任的方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第五十条 追究过错责任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自负,责罚相当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一条 对过错责任的认定,根据下列规定进行:
   一、执法人员因过失造成错误行政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在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过失错误行政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可调离原执法岗位,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二、行政执法人员故意错误行政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可调离原执法岗位;
  三、行政执法人员过失或错误行政,属股室领导审查批准该行政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股室领导给予处分;
  四、局主管领导审查批准错误行政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五、行政执法人员故意隐瞒事实或故意作出错误鉴定结论的,由该行政执法人员负全部责任;
  六、错误行政行为经集体讨论决定的,由同意作出该错误行政行为的人员承担过错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七、行政执法人员错误行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追究过错责任,应根据过错人的主观意愿(故意或者过失)、过错的情节、性质和危害程度等,按下列原则进行:
  一、虽属过错行为,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是一般过错行为,应责令过错人立即改正;
  二、由于业务水平低,造成过错的,应以批评教育为主、帮助其提高业务水平,辅之以必要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三、造成过错后,认错态度好,主动报告或采取积极补救措施的,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对因粗枝大叶,玩忽职守,失职或渎职造成过错的,应适当加重处罚;
  五、对因吃请受贿,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故意造成过错的,应从重、加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局行政执法检查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本规定,作出《潮安县水利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认定书》,对过错人的过错责任进行初步认定,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局行政执法检查监督领导小组讨论,过错责任成立的,由领导小组作出《潮安县水利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书》,追究过错人的过错责任。
  第五十四条 被追究责任的过错人对认定的过错事实和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在60日内进行复审并作出答复,申诉和复审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停止或者本局认为应当停止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因过错行为引起行政赔偿的,由本局先予赔偿,然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向过错人追偿,过错人按其承担的过错责任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八章       行政执法的考核奖励
 
  第五十六条 本局对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各股室、各股室对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和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七条 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本局将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一、成功查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维护法律尊严的;
  二、成功调处了复杂的水事纠纷,平息水事矛盾的;
  三、在行政执法中发生重大险情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了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
受到损失或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
  四、被国家有关部门、省、市、县人民政府以上单位评为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的;
  五、在行政执法中取得其他显著成绩的或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股室,应将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由其负责实施和配合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分解细化,具体落实到每个行政执法人员,制定本股室行政执法个人责任制,以明确每个执法人员的执法任务、执法权限应当承担的责任,作为本规定的配套办法。
       第五十九条 水政监察大队根据本局的委托,实施行政执法工作。其行政执法个人责任制,由水政监察大队负责制定,报本局批准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潮安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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