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潮州市洪涝风灾害报灾标准》的通知

2005-06-02
来源:潮安县档案局(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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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三防办公室、县直水利有关单位:
  现将《潮州市洪涝风灾害报灾标准》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八月五日
 
                潮州市洪涝风灾害报灾标准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洪涝风灾害统计工作,准确、及时、客观地反映灾情实际,提高灾害统计工作的可操作性,维护灾情数据的严肃性,特制定潮州市洪涝风灾害报灾标准。
  第二条 洪涝风灾害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受灾体在遭受洪涝、台风(龙卷风)、暴潮、冰雹等自然灾害的损毁后,其自身价值降低或者丧失,所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含任何中间环节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 洪涝风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范围为:国汛统表一至四所列的统计项目中,能直接体现经济价值的受灾体和未达到相应统计量级的同项目受灾体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虽未列入表中但能直接体现经济价值的其它受灾体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条 洪涝灾害直接经济总损失(国汛统表一)包括国汛统表二至表四中的直接经济损失和未列入表中的其它受灾体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总和。
  1、“受灾人口”、“死亡人口”、不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2、“受淹城市”的直接经济损失按具体的受灾体(如房屋、市政设施、家庭财产等)分别进行计算。
  3、“损坏房屋”、“倒塌房屋”按土砖瓦房、混合结构、框架结构分类计算。其直接经济损失按照表一标准计算。
 
                 房屋损失计算标准
                                    表一
房屋类别
损坏(万元/间)
倒塌(万元/间)
土砖瓦房
0.12
0.6
混合结构
0.25
1.0
框架结构
0.35
1.6
 
  4、对表中未列入的其它行业部门(如医疗、教育、文化、商业等),其受灾体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各行业现行办法进行计算,并计入直接经济总损失。但因灾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间接损失不能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5、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和抗洪抢险发生的费用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第五条 农林牧渔业洪涝灾害的直接经济损失(国汛统表二)包括农作物、耕地、牲畜、水产养殖以及其它农林牧渔业的损失。
  1、“农作物受灾面积”是指因洪涝灾害造成农作物在正常年份减产的播种面积(含成灾、绝收面积)。受灾损失按受灾程度不同分受灾、成灾、绝收三类先进计算。
  (1)    作物类受灾损失金额=(作物受灾面积―作物成灾面积)×单价×受灾系数。
  (2)    作物类成灾损失金额=(作物受灾面积―作物绝收面积)×单价×受灾系数。
  (3)    作物类成灾损失金额=作物绝收面积×单价×受灾系数。
  作物单价、受灾系数详见表二。
  水果类分挂果和不挂果计损。挂果类计损与作物类同,不挂果类则不分种类品种,综合按受灾120元/亩、成灾340元/亩、绝收800元/亩计损(面积扣除方法同上)。
  2、“死亡牲畜”的计损单价详见表二。
  3、“水产养殖”受灾损失按鱼类(分普通鱼、优质鱼)、虾蟹类、贝类及其它类分类计算。
  水产养殖损失数量=水产养殖损失面积×正常亩产量×受灾系数
  水产养殖损失金额=水产养殖损失数量×价格
受灾系数可按实际受灾情况取0.2-0.9,价格见表二。
  4、其它农林牧渔业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按减产或损失数量分别乘以各类农林牧渔业产品的当地灾前市场平均价格计算。
  第六条 工业、交通运输业直接经济损失(国汛统表三)包括工业、效能运输、供电、邮电等行业的损失,各行业因灾停产、停运、停业等所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不能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1、损坏铁路、公路、村道、高低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计损标准详见表三。
  (1)    输电、通讯线路受灾损失金额=受灾体损(毁)坏公里(座)数×单价
  (2)    铁路(公路)基面、桥梁受灾损失金额=受灾损(毁)坏公里(座)数×单价×受灾系数。
       受灾系数按:轻度0.2~0.4、中度0.5~0.7 、严重0.8~1.0计取
  2、工矿企业因灾停产或半停产的直接损失数按实际受灾损失计入。
  3、其它工交、供电、邮电等损失按各行业现行办法计入。
 
 
 
 
 
 
 
 
  第七条 水利设施经济损失(国汛统表四)包括现有统计指标及其以外的所有水利工程设施的损失。因洪涝风灾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如灌溉、供水、发电等)不能计入直接经济损失。平时因失管失修而损坏的水利工程不能列入受灾和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1、水利工程受灾能力以土石方工程量直接计算受灾损失的(如水库垮坝、损坏,提防、渠道决口等)按土方15元/立方米、石方70元/立方米、浆砌石130元/立方米、砼320元/立方米计损。
  2、其它未能直接以损失工程量计损的水利工程设施(如水闸、涵洞等)按表四损失计算标准计捐赠。
  水利设施受灾损失金额=受灾体数量×单价×受灾系数。
  受灾系数按轻微0.2-0.4、中度0.5-0.7、严重0.8-1.0计取。
  第八条  本标准由潮州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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