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补充《潮安县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2005-06-02
来源:潮安县档案局(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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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场)水利所、局直属单位:
根据《广东省行政责任制条例》精神,现对《潮安县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下称《规定》)进行补充修改,具体如下:
一、《规定》第二条原为:
“本规定由本局负有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负有保障、奖励、监督职能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实施。”
“……”
“受委托的单位必须以本局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并对本局负责。”
在第三款后增加第四款,即为:
“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原为“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经集体讨论决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事项,视为重大行政执法事项……”改为“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经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须报潮安县政府和潮州市水利局备案,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事项,视为重大行政执法事项……”
第三十二条原为“全体工作人员应加强法律、法规特别是水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掌握、了解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提高法律知识的学习,掌握、了解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局有计划地组织本局全体人员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对主要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和考试,并积极输送有关人员参加省市级培训。”
改为:
“全体工作人员应加强政治理论、职业道德、法律知识特别是水利法律、法规和规章、水利专业知识的培训学习,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水能力。局有计划地组织本局全体人员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和考核,并积极输送骨干参加省市级培训。“
第三十八条原为“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网络,局成立‘行政执法检查监督领导小组’……的检查制度。”
改为:
“本局行政执法实行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制度。建立社会举报、控告受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网络,局成立“‘行政执法检查监督领导小组’……的检查制度。”
潮安县水利局
二OOO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