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潮安县水利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制度》的通知

2005-06-02
来源:潮安县档案局(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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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水利所、县直各水管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进一步完善水行政法和水行政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条例》和《潮安县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局的实际,制订了《潮安县水利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制度》,希认真贯彻招待。
 
 
 
                                                                                                         潮安县水利局
                                                                                                  二000年十月十七日
 
 
抄报:县人大、市水利局
抄送:县法制局
 
 
 
潮安县水利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一、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网络,局成立“行政执法检查监督领导小组”,对水利行政执法实话检查监督。行政执法实行自查与抽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局部检查与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检查制度。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对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自己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自查,并向股室领导汇报;各执法职能股室的领导应对本股室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局主管领导汇报;各主管领导应对主管的职能股室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局长汇报。
       三、水政水资源股负责组织全县的水行政执法检查;各执法职能股室负责组织各自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和行政执法检查;有配合实施责任的执法职能股室应做好股室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四、对新出台的水利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组织实施的股室应在新法施行满一年后的二个月内进行检查并写出检查书面报告。
 
 
 
 
 
潮安县水利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一、水行政执法的依据和范围实行全面公开制度,公开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收费标准以及行政审批、审核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二、属招标投标范围的水利工程建设,应依法实行招投标,并向社会公告。
       三、行政执法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须按《潮安县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第三章执行。
 
 
 
 
 
潮安县水利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一、行政执法是本局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依法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依据法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把内容和任务落实到具体执法股室和人员,明确其执法权限及责任。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与执法人员层级负责制相结合的制度。
       四、“潮安县水政监察大队”是具体的水行政执法工作机构,受本局的委托,实施行政执法工作。
       五、各职能股室的岗位责任按《潮安县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二章执行。
 
 
潮安县水利局行政执法持证上岗制度
 
 
  一、水政监察人员应按国家和省、市、县的有关规定进行有关法律知识学习培训,考核合格者方可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二、水政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水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法律知识的考核;(三)有一定水利、水保专业知识;(四)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
  三、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按规定着水政监察制服,持“广东省行政执法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证”、“中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佩戴“广东省行政执法证”胸卡或“中国水政”、“中国水保监督”胸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或“中国水保监察”臂章。
  四、在执行罚没时,应出示财政部门核发的“罚没许可证”;在执行收取规费时,应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
 
 
 
 
                潮安水利局行政执法报告制度
 
 
       一、各职能股室及水政监察大队应按规定填报行政执法统计表,每年的一、七月中旬交由水政水资源股汇兑。
       二、水政监察大队对水事活动的查处情况应及时向有关职能股室汇报。
       三、人秘股应将每年行政赔偿、过错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考评的情况报局“行政执法检查监督领导小组”审核后,于次年的一月底交水政股。
       四、水政股每年的一、七月底前应将行政执法统计表报市水利局;每年的二月份将上一年本局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过错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考评的情况以本局的名义向县政府汇报。
       五、新的水法规颁布实施一年后的三个月内,有关职能股室应写出实施情况的书面材料,经局领导审定后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
 
 
 
 
                  潮安县水利局培训制度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水行政执法人员除参加局内正常的政治理论学习之外,要根据行政执法的特点和各时期的琡任务,开展有针对性的政治理论培训,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遵纪守法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大力开展行风建设,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要组织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做到“文明服务,严格执法,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三、加强法律、法规箉是水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掌握、了解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提高法律知识水平。要组织局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新的水利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后六个月内应组织学习;要对主要法律法规的学习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学习成效;要结合实际,积极输送有关人员参加省市级培训。
  四、努力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科学文化水平。要通过继续教育、函授、讲座和培训等形式,优化水利队伍知识结构,提高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
  五、法律知识培训考核、政治理论及职业道德培训、专业知识培训由有关股室会同人秘股负责。
  六、各类培训的累计学习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各职能股室应在每年的年终将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人秘股备案,以利统筹安排。
 
 
 
 
                潮安县水利局社会监督制度
 
 
  一、潮安且水利局行政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造成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控告。
  三、对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吃请受贿、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书信,上门举报等形式。
  四、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五、对举报人的身份实施保密措施,举报反映属实的,予以适当的奖励。
  六、举报人上门举报的由局领导负责接待;书信举报的由文书收发拆封登记后交有关领导处理;举报电话:(0768)2270033,举报地址:潮州市南较西路潮安县水利局。
 
 
 
 
              潮安县水利局行政执法考核奖惩制度
 
 
       一、局行政执法实行奖惩制度。
       二、局对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各股室、各股室对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和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对在行政执法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人员,按照《规定》第五十七条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四、对在行政执法中作出错误行为的,按照《规定》第五十三条执行。
  五、因过错行为引起行政赔偿的,按《规定》第五十五条执行。
  六、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追究、行政执法的考核奖励由局“行政执法检查监督领导小组”负责。
 
 
 
 
 
            潮安县水利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水行政处罚。
  二、水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水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
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得随意处罚。
  三、对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由集体讨论决定。各有关股室应将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提交
局务会议,由主管的局领导召集有关人员讨论决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及市水利局备案。
  四、符合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的条件按《潮安县水利十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潮安县水利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一、局根据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
文件,按有关规定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二、股室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立卷,案卷应分为
正副两卷,正卷送局档案室归档备案,副卷由本股室自行归档保管。
  三、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的案卷分别按《潮安县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装订。
  四、各股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和文书立卷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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