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教委办、完全中学、县直属学校主要领导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
2005-05-31
来源:潮安县档案局(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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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教委办、完全中学、县直属学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结合我县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县委组织部同意,决定对各教委办、完全中学、县直属学校的主要领导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现就审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对各教委办、完全中学、县直属学校的主要领导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是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的理要措施。
二、审计对象
各镇(场)教委办、完全中学、县直属学校的主要领导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三、审计的内容和方法
1、审计的内容主要是领导干部任期的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内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责任,包括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
2、各单位主要领导离任时,由县教育局在其离任一个月前向县审计局办理委托离任审计手续。
3、被审计的领导及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提供有关财务报表、帐薄、任证、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4、审计部门接到委托书郈,如无特殊情况,在20日内完成审计工作,写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和本人的意见。
5、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郈,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同时对领导干部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评价的,向县教育局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县委组织部和有关部门。
6、县委组织部、县教育局将审计部门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潮安县教育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