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制

2004-11-04
来源:潮安县人民政府公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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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镇(场)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的行政首长是本级政府(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其他责任人对各自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将安全生产纳入本级政府(本单位)的总体规划并制订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向上级政府、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三、重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必要经费的投入;认真组织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学习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领导,强化管理,确保安全。
  四、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完成安全生产责任人的年度考核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五、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作制度,落实执法责任。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议确定的各项措施要明确负责的部门和人员,保证落实。
  六、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检查工作,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加强管理,杜绝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伤亡事故。
  七、发生一般生产性死亡事故,应迅速逐级上报;发生重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各单位必须在接报后第一时间(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初步情况,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及做好事故处理的善后工作。根据事故处理权限,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在规定期限内落实处理,并按规定向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申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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