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安县镇级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强化乡镇财政职能,规范乡镇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乡镇资金的规模效益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6]104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地字[1996]270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预算外资金是指乡镇国家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县派驻乡镇的单位,下同)、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乡镇预算外资金的范围主要包括: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和凭借政府职筹集的资金等。
2、按照国务院和省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共同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和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3、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基金。
4、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
主管部门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行政主管机构(含代行政府管理职能的总公司和行业性组织)。
5、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管理的乡镇自筹和乡镇统筹资金。指乡镇政府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筹集的,由乡镇政府用于本乡镇经济建设、事业发展、公共福利等方面的资金。
乡镇自筹资金主要指乡镇办企业上缴利润、乡镇事业单位上缴管理费和其他自筹收入等。
乡镇统筹资金即乡镇统筹费,指乡镇人民政府为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现役军人补贴、五保户补助、困难户补助)、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业而向个人筹集的资金。
6、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财政专户存款利息收入等。
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自有资金,必须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镇各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基金和自筹、统筹资金等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由本部门和单位的财务部门集中管理,并按照镇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及时足额将预算外资金收入缴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拖欠、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五条 镇财政部门要在银行开设统一的专户,用于预算外资金收入与支出的管理。镇各部门和单位应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在一家银行开设收入过渡帐户,用于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储存,及将收入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管理。镇各部门和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设立一个经费支出帐户,用于接纳财政部门从预算内或财政专户中核拨的各种经费,并由各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
各镇应在进一步强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委托银行代收款的做法。
第六条 镇财政部门对镇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后,其开展业务所需的各项经费,应制订具体的经费核拨办法,并根据镇各部门和单位编制的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经审核后,从财政专户该单位上缴的存款中划拨到其在银行开设的经费支出帐户,并监督其使用。
乡镇预算外资金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节约使用,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开支范围外,应用于:
1、不纳入国家经费预算单位的收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和办公费用等;
2、因加强收费管理必须雇请的临时工工资、补贴等;
3、证照、表格的印刷费和运输费以及领购票据的工本费;
4、本专业人员的培训费、资料费以及有关会议费等;
5、因收费而必需的专业设备购置费和宣传费;
6、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各项支出应按下列有关规定执行:
1、用预算外资金发放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用于福利等方面的支出,按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执行。
2、用预算外资金安排基本建设投资,要先经财政部门审查其资金来源,然后按国家规定程序报计划部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按计划部门确定的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分期拨付资金。
3、镇各部门和单位收取、提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需上缴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执收单位提供有效文件依据,经镇财政部门审核后,从财政专户该单位的存款中直接划缴上级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专户,再由上级财政部门转拨;上缴上级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专户,再由上级财政部门转拨;上级主管部门拨给镇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由上级财政部门拨到镇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再由镇财政部门转拨到有关单位,并监督其使用。
4、镇统筹的资金要按规定专款专用。对用于本镇的经济建设支出、事业发展支出、社会福利支出、公共设施建设与维护支出以及其它支出,应由使用单位拟订支出计划,报镇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按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核拨。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在保证预算外资金严格按国家规定和经镇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及单位财务收支计划使用预算外资金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部分预算外资金统筹纳入预算内管理。但对乡镇预算外专项资金、预算外统筹资金必须确保专款专用,其资金结余应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
第八条 镇各收费单位必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向县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严格按《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坚决禁止乱收费。
第九条 镇各收费单位必须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许可证》或其复印件向镇财政部门办理收费项目财务管理注册登记手续,经镇财政部门审核符合规定的,发给收费票据领购手册,并给予领购由县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镇各收费单位不得向县级主管部门领取收费票据。
第十条 镇财政部门必须根据纳入本级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情况,提出收费票据的使用计划,报县财政部门批准后,领购由县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发至镇各收费单位使用。
第十一条 镇财政部门和收费单位应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定期清点,建立健全收费票据的领、用、销、存和登记、报告制度。各收费单位对使用完后的票据存根必须定期到镇财政部门办理交验核销手续,镇财政部门要建立票据登记簿和会计报表,记录、反映各收费单位收费票据的领用、缴销和结存情况。
第十二条 镇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本级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及财务核算制度,认真执行财政部印发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财综字[1998]164号)的规定,做好本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会计科目的设置及核算工作,编制有关报表。镇财政部门应于每季终后5日内,将本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的收支情况,编制季度执行情况表报送县财政部门,年度终后,根据要求报送年终收支决算表,以便汇总上报上一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镇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级所属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表、收费票据领、用、销、存季报表的报送时间及其它有关管理的制度和措施,进一步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应重视和加强乡镇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支持镇财政部门履行管理监督职能,协调好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及时解决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并组织镇有关部门对乡镇预算外资金进行清理整顿,严格按文件精神全面进行规范,使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这项重要工作能扎扎实实,卓有成效地开展。
第十五条 镇财政部门作为管理乡镇预算外资金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向政府汇报反映资金管理的情况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对镇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票据、资金缴存和支出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隐瞒、挪用、截留预算外收入,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等行为,应根据《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政部财综字[1996]104号)、《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粤财综字[1995]23号)、《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省政府粤府函[1996]14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潮安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