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潮安县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罚没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款管理办法

2003-10-23
来源:潮安县人民政府公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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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和罚没收入收缴活动的监督,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责任
    (一)潮安县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罚没收从1999年10月1日起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款。从委托银行代收款之日起取消各单位原在各金融机构开设的收入过渡帐户。县直各执收、执罚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做好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和罚没款的征收工作,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代收款银行,认真填写好缴款通知书,以及其它缴款和对帐工作。
    (二)由县财政局委托潮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下称承办很行)承办代收款工作,具体由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书,并按协议条款执行。县财政局应设立专门机构,落实专人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程序规范管理,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
    (三)承办银行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或委托协议书的约定,组织下属网点认真做好收款工作,负责与执收、执罚单位和财政部门的帐务核对工作,编制有关收费、基金(资金)、罚没款的收入情况报表,按财政部门的要求无条件地及时划拨财政专户内的资金。
    二、管理程序
    (一)由县财政局负责纺制和印制潮安县县直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款的项目目录和《缴款通知书》。
    (二)各承办银行应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准,并已向社会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款的项目,与县财政局协商同意后,共同编制执收、执罚单位及代收款项目编码,以便实行电脑化管理,方便与有关单位的对帐,提高办事效率。
    (三)各执收、执罚单位的收入项目委托银行代收款一律使用《潮安县县直收费、基金委托银行代收款缴款通知书》和《潮安县罚没收入缴款通知书》。
    (四)《潮安县县直收费、基金委托银行代收款缴款通知书》和《潮安县罚没收入缴款通知书》不能作为单位财务报销凭证。
    三、委托代收款的结算程序
    (一)各执收、执罚单位在办理审批、实施管理或处罚过程中,按照规定应收费或罚款的,开出《缴款通知书》给缴款单位(或个人),由缴款单位(或个人)到指定的承办银行办理缴款手续。承办银行凭《缴款通知书》,收取缴款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后,在《缴款通知书》上加盖银行“收讫”戳记,并开具县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据或罚款收据,缴款单位(或个人)凭承办银行开具的正式收据到原执收、执罚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二)承办银行应按照与县财政局签订的代收款协议,认真履行代收款义务,加强对代收款业务及财政票据的管理,开设专门收款窗口,方便缴款单位(或个人)。承办银行经办人员应按照《缴款通知书》上的项目和金额认真办理收款,不得拒收。代收款项,承办银行不得扣压。
    (三)承办银行只办理收费、基金及罚没款的代收业务。属错缴或多缴的款项须办理退库的,应由原执收、执罚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局办理退库手续,承办银行予以退付。未经县财政局同意,承办银行不得自行冲退。
    (四)承办银行应在每月终了后5日内分别将各执收、执罚单位的收入情况,按照收费、基金和罚没款项目打印成对帐表一式三份送给各执收、执罚单位,各执收、执罚单位将对帐表的收入数字核实后,将盖有单位公章和核对意见的对帐表一式两份退还承办银行,由承办银行转给县财政局一份,作为财政部门对执收、执罚单位收入核对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四、经费核拨
    (一)执收、执罚单位开展业务所需的各项经费,由县财政局根据各单位的收费、基金和罚没收入的入库情况及经费核拨办法,及时核拨业务经费。
    (二)对有上级政府或财政部门文件规定,需上缴省(含上缴中央)、市有关主管部门的款项,由县财政局按规定标准从财政专户中返拨给执收、执罚单位,再由各单位按规定上缴。
    五、本办法适用于县直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和行政处罚罚款的收取及上缴。对个别执收、执罚单位的收费、基金(资金)、罚没款收取数额较小,征收对象较分散或按规定可实行当场收缴罚款的,报经县财政局同意,仍可暂时委托执收、执罚单位代收,但有关单位应于次月5日前将这部分代收款项缴入县财政局指定的财政专户。
    六、本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潮安县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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