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安县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组建县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我县科技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工程中心是技术创新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对我县工程中心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并参照《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和《潮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型研究开发机构,享受国家和省给予独立科研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 县科学技术局会同计划局、工业局负责指导工程中心的组建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性质、目的、任务
第四条 性质。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领域具有综合优势的单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高素质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条 目的。组建工程中心宗旨是推动企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促进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的结合,提高科研成果的工程化、商品化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在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薄弱环节;提高产业技术水平,逐步形成现代化产业技术服务体系,形成我县高新技术系列产品研究开发能力,加速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的渗透,努力实现技术规范与产品标准国际化,促进我县高新技术产业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第六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在引进技术和自主研究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将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并不断推出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参与引进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吸收与创新,为企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提供技术依托;
(四)培养、聚集、输送高层次、高质量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企业和行业提供工程技术培训;
(五)参与企业技术发展规划的制定,并为本企业技术进步提供技术支持;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七条 县级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应从县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选点,明确目标,注重实效,采取成熟一个,论证一个,审批一个的办法。
第三章 立项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资金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可以落实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年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的3%,并不少于50万,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销售总额的20%。
(二)具有研究开发所需的技术设备和在全县该行业、领域中领先的科研技术水平,有明确的研究开发任务,持续不断地将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并不断地推出新产品。有一批科研开发技术骨干,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10%,最少不少于10名。
(三)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健全,有吸收和吸引研究开发人员的能力和制度,有明确的技术靠山,并与科技界、产业界有密切的联系。
(四)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已申请或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或已通过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科技信息渠道,拥有自己的信息网站或网址,能通过信息网络或互联网收集来自各方面的信息,为技术开发提供必要的信息保证。
第九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采取分批审理的办法,每年三月接受申报。
第十条 工程中心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写《组建县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一式四份,分别报送县科技局(二份)、计划局和工业局(各一份)。
(二)县科技局、计划局、工业局在收到《组建县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后,根据县级工程技术中心组建计划及布局,由县科技局会同计划局、工业局共同进行研究,初步确定拟同意组建的工程技术中心项目。
(三)县科技局通知拟同意组建工程中心的申请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提交《潮安县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报送县科技局。
(四)县科技局会同计划局、工业局组织专家对《潮安县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论证和现场评议、验收,并提出评议验收意见。
(五)根据专家的意见,县科技局呈报县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同意后由科技局、计划局、工业局联合发文批复,予以认定和挂牌。
(六)县科技局与获批准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企业签订《潮安县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合同各方按《组建计划任务书》履行职责。
第四章 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 凡经批准建立的县级工程技术中心,县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扶持资金,该资金在年度科技三项费用中列支。主要用于购置先进的仪器、设备、技术软件及课题研究。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应按照科学、民主、高效的原则,引入企业和工程项目的管理办法和经验,建立富有活力的内部管理机制。
工程中心的管理形式可因组建模式不同而不同,一般采取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由依托单位行政和技术领导组成,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定期听取并审定工程中心的工作报告,审理财务预算和决算,决定工程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方向,技术合作和经济事务等重大问题。
中心主任由管委会按依托单位执行的人事干部制度任免或聘任。中心主任的职责是根据管委会的决定,主持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工程中心的内部组织机构可视具体情况由中心主任确定。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原则上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基础和条件。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和经济后盾,要为工程中心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条件,为工程中心提供主要建设经费,并负责工程中心组建计划的实施。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的人事劳动制度、分配制度、保险制度、奖惩制度、研究与开发项目管理制度等参照现代企业制度制定。工程中心的财务制度纳入依托单位的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第十六条 县科技局、计划局、工业局负责组织编制工程中心的组建规划和建设指南,研究有关工程中心发展的重大问题;审批工程中心组建项目;组织工程中心的验收、考核和综合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应在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向县科技局、计划局、工业局提交一年的工作汇报。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应按要求完成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 县科技局、计划局、工业局每两年一次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核评议,并根据科技发展和市场的变化对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出新的建议。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评议不合格的,责成其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科技局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发文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并通报有关部门取消其所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的合并、撤销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会同计划局、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