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再就业税收可减免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省财政厅、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制订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并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期限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
根据广东省各有关部门制订公布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有六大方面内容:
一、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签订合同3年以上的可按比例减征;
二、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建筑、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凡符合以下4个条件———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娱乐业以及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六、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增值税方面,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600至2000元提高到2000至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现行的月销售额200至800元提高到1500至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的每次(日)销售额50至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至200元。营业税方面,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200至800元提高到1000至5000元;按资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