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以有店堂告示商品售出概不退换为由拒绝退货,是否合法

2003-06-10
来源:潮安县人民政府公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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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商场以其店堂告示为由,拒绝承担退货的行为,实际上是免除了经营者对所出售货物的质量保证责任,当然无效且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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