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用电话磁卡发行及管理暂行规定
一、组织管理
——发行中国通用电话磁卡(下称“通用卡”)需要严格的组织管理。必须坚持统一标
准、统一型号、统一加密、统一发行的管理原则。
“通用卡”必须依据相关标准设计。“通用卡”的卡面设计、生产、加密、监督、发行
等工作,统一由电信总局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负责省内磁卡电话业务的管理。要建立健全磁卡电话
业务管理机构,制定磁卡的计划订购、入库保管、发行销售及话机维护、保养等有关的
业务技术维护管理和财务管理核算等完善的制度和办法。
“通用卡”的具体生产、加密、经销一律由部指定的厂家统一办理,现暂定由天津电话
设备厂负责。
二、业务管理
省内各局开办磁卡电话业务所用磁卡(包括“通用卡”和各省发行的地方卡)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汇总向电信总局申请。每年第一季度提出下一年度订购计划;
经审批后,由电信总局开具“电话磁卡发行单”(见附表一),凭发行单到天津电话设
备厂订购。未经电信总局批准,天津电话设备厂不得自行与任何单位签订电话磁卡购销
合同。
“通用卡”按非面值价发行(价格另定)。省批“通用卡”的发行数量,按照各地开办
城市、投入使用磁卡话机数和以前发行磁卡的数量作为参考依据进行分配,即以“机多
卡多,使用量大适当增加”的原则分配。
凡开办磁卡电话业务的局,均按磁卡实际面值出售,不准低面值出售;也不准异地出售,
如确有剩余,应报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调配。
磁卡电话业务按邮电主业管理,业务收入按财务制度进帐,各局间互不结算。对代销磁
卡的单位或个人,由企业按规定比例支付代销手续费。
“通用卡”发行之后,将有计划地逐步减少“地方卡”的发行量,增加“通用卡”的数
量,待全国磁卡(或电话卡)管理部门组建及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后,将停止地方卡的发
行。届时磁卡话机仍能识别两种卡、用户手中的“地方卡”仍可继续使用。
从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各地安装磁卡话机,必须选用具备适用于“通用卡”和地方卡双
重性能的话机。凡不具备双重性能又不能改造的话机应逐步淘汰。
各地开办磁卡电话业务情况,按附表二规定表格和时间要求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汇总全省情况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报电信总局。
随着“通用卡”的发行和磁卡业务的发展,集卡业务也将应运而生,目前有些省市已有
发展。对此,各地必须在满足用户通信需求的前提下,适当开发集卡市场、及时掌握动
态、研究制定管理办法。
三、磁卡的生产与监督
电话磁卡属于有价证券,其生产全过程由部指定的生产厂家组织专门机构管理,部电信
总局负责全面监督。
磁卡生产、成品验收、入库保管、销售出库等工作,生产厂须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
保磁卡的安全。
“通用卡”的卡面设计选题、设计图稿、校样卡须经部批准(审批程序另文规定)。
生产厂须严格按订购单位数量要求制作磁卡。生产过程中超出发行数量的卡、除留5-
10套存档外,其余应由专人监督就地销毁。
生产厂只能按磁卡成本(非面值)价售给订购单位,绝对不允许截留或售给其他个人或
单位。
部指定的生产厂,其磁卡和话机产品售价须报部审定。
磁卡生产须保证质量。有关磁卡电话防伪措施,由生产厂进一步研究、解决。
四、发行“通用卡”有关准备工作及要求
——发行“通用卡”的组织工作,部电信总局正抓紧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
管理局的磁卡电话业务管理机构要落实专人负责,做好“通用卡”首发前的各项准备工
作。
为发行“通用卡”,对各地正在使用的话机改造是当务之急。改造工作由天津电话设备
厂负责,各局积极配合。总的要求是:改造后的话机应能适用地方卡和“通用卡”。
发行“通用卡”,在全国乃至全世界影响很大,各局需大力做好宣传工作。使用户了解
发行“通用卡”的必要性、优越性及“通用卡”的使用方法,确保“通用卡”首次发行
顺利成功。
首批“通用卡”的生产正在进行。按预定计划将于8月上旬起分批发往各地,正式启用
日期另行通知。
“通用卡”正式发行之前,部计划召开全国会议,检查落实前期准备工作。
五、各局可根据本《规定》各项要求,拟定“磁卡电话业务管理细则”,于1994年底前
报电信总局经营部。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