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安区枫溪镇镇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镇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潮州市潮安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枫溪镇实际,制定《潮安区枫溪镇镇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潮州市潮安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安财规〔2020〕2号)对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做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为枫溪镇制定政策文件提供了充实的参考依据。
二、制定思路
《暂行办法》由镇发展改革和统计办公室起草,广泛征求律师事务所、镇各相关部门、区直部门意见,并在潮安区人民政府网站征求社会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经镇党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后以枫溪镇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制定过程中,重点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明确主体责任,对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作出明确要求,对国有资产处置的原则、范围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二是强化监督管理,镇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纪委监办、人大和社会监督,应当实行资产处置内部公示制度,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镇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进行约束。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九章、四十六条:
第一章是总则(共3条,第1—3条);
第二章是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共3条,第4—6条);
第三章是资产处置的原则、范围和程序(共11条,第7—17条);
第四章是无偿转让(共3条,第18—20条);
第五章是有偿转让和置换(共6条,第21—26条);
第六章是报废和报损(共8条,第27—34条);
第七章是收入管理(共2条,第35—36条);
第八章是监督检查(共3条,第37—39条);
第九章是附则(共3条,第40—42条)。
文件原文:关于印发《潮安区枫溪镇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